文件解读|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2018年7月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的文件,引起了社会很大的关注。这里是对文件的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大家分享和交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绿色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核心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现就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这段指明了制定相关政策的“初心”或“终极目标”:绿色发展,其核心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评判各种政策、机制,均应以此为基本的、最终的标准。)
我们曾经在多篇文章中提到“初心”或“终极目标”的问题。做任何改革,都要时刻考虑改革的“初心”。改革的路径应随着外部环境、内部结构等的变化而调整。一个政策在制定初期对初心、目标可能是有益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反而变成了阻碍的因素,就应该及时进行调整。最近看比较多国外的电力市场规则,在很多规则里一开始会指出建立这个市场,或者制定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规则里面的一些条款与这个目的相悖,就允许相关人员对规则进行动态的调整,或者在执行时有一些特例。这是我们国家在制定相关规则时可以借鉴的地方。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出台支持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用电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全面推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完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政策,出台奖惩结合的环保电价和收费政策,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要求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相比,还存在价格机制不够完善、政策体系不够系统、部分地区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资源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和环境损
害成本没有充分体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价格机制没有真正建立。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创新和完善价格机制加以解决。
(这段话指出了目前的支持绿色发展的相关政策,以及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政策包括:
1)支持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这属于政府补贴政策。政府对具有一些正的外部性的行为进行支持、补贴。
2)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也属于政府性的补贴政策,以解决排放方面的外部性问题。
3)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用电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这是一种政府执行的惩罚性政策,对具有负的外部性的行业采取惩罚性、差异化的电价政策。
4)全面推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阶梯电价是考虑一些特殊政策的电价机制。比如对用电来说,目前居民用电价格相对较低,实际上受到了工商业用电的补贴。但考虑到民生等问题,不能有太大变化。通过阶梯电价,对居民一定范围的用电保持较低的价格,对超过该范围的用电,可以逐渐采用基于成本的定价方法。
5)完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政策:目前对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都是采用一种类似公共品的方法,相关成本社会化,没有严格区分谁使用的多,谁的影响大。
6)出台奖惩结合的环保电价和收费政策:这是一种处理外部性的方法,通过电价的奖惩反映用电企业在环保方面的外部性,相当于把电价当成了一种国家的政策手段。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面对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进程,不断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更好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促进全社会节约、加快绿色环保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进而激发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这段话指出了未来解决、支持绿色发展的方法或路径: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进程,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更好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激发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进程:这是最核心的转变,从计划性的政策手段转向更加市场化的手段解决绿色发展的问题。集中的计划手段的一个好处是在一些行业发展的初期,可以给予一定的支持,可以帮助解决一些外部性的问题。存在的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当行业、系统变大时,集中、计划的方式很难获得全局的、准确的市场信息,同时相关政策的制定需要一定的时间,难免造成政策调整的滞后,政策的效果和政策的初衷、初心、最终目标相悖。市场的一个很大的好处是反应灵活、快速,如果建立的良好的市场机制,可以对市场供需的变化、外部环境的外化进行快速的反应。
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更好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这里的价格机制可以是市场形成的,也可以政策制定的。如上所述,计划制定的政策由于难以及时调整可能在一些时期产生一些反面的影响。如果有可能,应尽量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动态确定相关资源的价格。
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碳、污染物的相关市场还没有建立或者不完善,具有一定的外部性,需要逐步通过完善相关市场,将外部性内部化的方式解决相关问题。
激发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这里强调调动用户的积极性来参与相关问题的解决。传统上用户被看为一个静态的用户,解决问题重点从供给侧着手。供水、环境治理、垃圾处理等被看为政府提供的公共品,或者说准公共品,相关成本由所有成员平均分摊。这样,就会造成“搭便车”问题,无法激励用户主动减小对环境的影响。这里强调建立全社会共同努力的机制,尤其是激发用户主动调节的积极性。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这段话再次指出目标和方法:目标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方法主要是建立更加准确反映全社会成本的价格机制,价格机制需要考虑:供需情况、生态价值、环境成本,尽量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紧扣打赢蓝天保卫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等标志性战役,着力创新和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节水节能、大气污染治理等重点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利益责任关系,引导市场,汇聚资源,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坚持污染者付费。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的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抑制不合理资源消费,鼓励增加生态产品供给,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
(这段话的意思就是加强污染处理的市场化,让污染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不再将污染处理看为一个完全的不考虑使用情况的共公品,对使用产品的市场主体根据其使用程度付费。)
——坚持激励约束并重。针对城乡、区域、行业、不同主体实际,在价格手段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和环节,健全价格激励和约束机制,使节约能源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单位、家庭、个人的自觉行动,形成共建共享生态文明的良好局面。
(这里提了两种机制:激励和约束。传统上比较多采用约束机制,比如规定企业排放不能超过多少等,这是一种比较粗的方式。激励机制,可以使社会成员更加主动的采取措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这就需要进行相关的产品和市场的设计。)
——坚持因地分类施策。支持各地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条件、污染防治形势、产业结构特点,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研究制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具体价格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更严格环保标准的价格政策,更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这里强调了相关政策要因地制宜,反映各地的实际情况。也是避免政策的“初心”和实际效果不一致的一种方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作用明显增强;到2025年,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更加完善,并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各环节。
三、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
(一)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
(这里强调了收费的整体水平随时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成本的变化动态调整收费。)
(二)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鼓励地方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差别化收费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合理设置污染物浓度分档和差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污染物差别化收费政策。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这里强调对不同类型污水处理服务“用户”即不同类别企业的差别收费。差别收费主要考虑实际排放类型和排放量的不同。)
(三)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支持提高污水处理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A或更严格标准的城镇和工业园区,可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长江经济带相关省份要率先实施。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特别是劣Ⅴ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这里强调收费与具体服务(污水处理)的质量、成本相关联。对污水处理标准高的,成本高,收费也应相应提高。本质上是对集中提供的服务,使得收费或价格更加准确地反映真实的成本。)
(四)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污水处理的收费兼顾公平和效率。对农户的收费,一方面,考虑其支付能力,另一方面考虑实际的成本。)
(五)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规模、盈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污水处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状况,为调整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参考。
(污水处理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垄断性,但不同区域的污水处理可以由不同的企业实施。这有些类似电力系统的配网业务。对城镇污水处理服务采用招标的方式,以实现降低处理成本和收费、提高处理水平等目标。)
污水处理是一种区域垄断性的服务,目前的改革方案和措施主要是在精细化定价和收费方面,包括让收费随时间调整、对不同用户类型收取不同费用、对不同污水处理水平收取不同费用等。对应电力系统中,就是对用户的收费从单一的电价机制改为峰谷电价或者更为精细的节点电价、实时电价。
四、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
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说明现在的固体废弃物处理不能完全覆盖成本,需要由其他的财政渠道补贴。)
(一)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城市垃圾处理的整体收费水平:可以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
(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城市垃圾处理成本的分摊:对不同用户收取不同的费用,反映其实际成本,激励减小垃圾量,激励分类垃圾。)
(三)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农村垃圾处理的收费:建立收费制度,考虑承受能力,可以进行一定的补贴。)
(四)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一些特种类型的危险废物的处置收费,也是基于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原则。)
五、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供水工程和设施良性运行,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一)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要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完成农业节水改造的地区,要充分利用节水腾出的空间提高农业水价。2020年底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以及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要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整体价格水平:传统上对农业用水有较多的补贴,需要逐渐使价格反映真实的成本。)
(二)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适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价格结构:反映供水质量,动态调整。)
(三)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标先进企业,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2020年底前要全面落实到位。缺水地区要从紧制定或修订用水定额,提高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价格结构:对城镇居民用户采用阶梯水费,反映水资源缺稀程度。)
(四)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按照与自来水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则确定再生水价格,推动园林绿化、道路清扫、消防等公共领域使用再生水。具备条件的可协商定价,探索实行累退价格机制。
(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具有好的外部性,降低其价格。)
六、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
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升级。
(一)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各地应及时评估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效果,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促进相关行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能效水平、加速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清洁化改造。各地出台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应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差别电价政策:这里的差别电价考虑的不是供电质量或任何与电的物理特性相关的差异,而是用户用电的用途。这种差别电价,反映的不是电这种产品本身的特性,而是将电作为了一种政策工具,反映国家的产业政策。电力市场化以后,因这类差别定价政策造成的电网相关企业的损益,需要通过政策的方式疏导出去。)
(二)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扩大销售侧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用电。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推行居民峰谷电价。
(这里给出了完善峰谷电价机制的一些具体做法。)
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峰谷电价是反映系统供需情况的一种简化的方式,在固定的峰谷电价机制下,峰谷电价时间段的划分、峰谷比不一定在所有时间都是最优的。
进一步扩大销售侧峰谷电价执行范围:更多的电力用户采用峰谷电价机制。
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峰谷时段可以定期调整,反映不同时间期间的供需特性。
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峰谷价差和浮动幅度与具体的供需情况有关,如果目前的峰谷价差偏小,就可以增加;但如果目前的峰谷价差偏大,反而需要减小。最佳的峰谷价差,如果有现货市场,可以根据现货市场的实时电价确定。如果没有现货市场,也要根据所在地区的供给、需求情况综合确定。
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储能的收益,在没有现货市场的地区,可以通过峰谷价差。但要防止由于峰谷电价造成新的高峰(如在峰谷电价转换的时间,有可能造成新的小高峰。过高的峰谷电价差也有可能造成一些新的高峰。在有现货市场的地区,就靠实时电价的差。根据国外电力市场的经验,储能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是调频辅助服务,尤其是在详细考虑调频质量、调频精度的调频辅助服务机制下。)
(三)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两部制电价是一种特殊的电价机制,其本身并不代表整体价格水平的高或低。按照国外电力市场的趋势,由于固定成本比例的增多,会逐渐加大两部制定价的范围,增加容量电费。这里免收这些类型电力用户的需量(容量)电费不知道是什么目的?)
两部制电价:两部制电价【见:电力市场经济学基础 (六 非线性定价理论)】是一种典型的非线性定价方法,即用户支付的总费用与电量不是线性的关系。实行非线性定价的原因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从供给侧,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经济的企业,平均成本高于边际成本,如果按边际成本定价会导致企业亏损,企业的固定成本需要以另外的方式回收(容量价格就是一种机制);另一方面,从需求侧,用户之间有一定的差异,可以通过对不同的用户收取不同的价格,使得在提高生产企业收益的情况下尽量减小对社会福利的损失(按拉姆齐原则,即涨价的幅度与价格弹性成反比)。
电力系统广泛的存在两部制电价,主要原因也是电力系统的生产尤其是电网服务具有一定的规模经济性,(短期)边际成本远远低于平均成本。如果按照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方法使得价格等于短期边际成本,价格很低,但是电力企业无法收回全部投资;如果按照平均成本定价,又使得价格高于边际成本,不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因此,采用两部制定价的方法,一部分成本通过容量费以年费或月费的形式收取,另外一部分反映系统提供供电服务的边际成本。这样,可以在保证电力企业收支基本平衡的情况下尽量提高社会总体的福利。
随着可再生能源比例的增加,世界上多个国家正在研究加大两部制电价的力度。
我国的电价政策很多不是从电力行业本身来考虑的,而是将其看为一个国家的宏观的产业政策。比如,前述的差别电价政策主要是限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而取消一些类型用户的容量价格是为了鼓励这些行业的发展。
随着电力行业市场化的推进,应该逐渐减小这些类型的电价政策,使得电价真正反映“电力”产品本身的特性。
在推进上述改革任务的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可再生能源强制配额和绿证交易制度等绿色价格政策,对影响面大、制约因素复杂的政策措施可先行试点,摸索经验,逐步推广。
七、狠抓政策落地
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根。
(一)强化政策落实。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现行资源环境价格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对落实不力的要强化问责。对新出台的政策要建立落实台账,逐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扎实推进。规范市场交易价格行为,强化价格信用体系建设,督促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价格合约。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找准政策执行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及时调整完善政策,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落实。
(强化落实,并不是机械的执行,要“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不断审视相关政策是否符合“初心”或“终极目标”,如果不符合的,就及时改进。
(二)加强部门协作。推进绿色发展,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统筹运用价格、环保、财政、金融、投资、产业等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共推绿色发展。
(三)兜住民生底线。正确处理推进绿色发展与保障群众生活的关系,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承受能力,完善并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对冲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
(四)注重宣传引导。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将宣传工作与政策制定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强化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共同责任,提高执行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将绿色发展的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21日
来源:办公厅子站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国家信息中心 中国经济信息网
整体总结
文件提出的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整体价格水平:使得价格反映真实的成本。如果目前价格偏低的,逐渐提高收费。这些行业提供服务的企业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的垄断性,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促进成本的降低和质量的提高。
2、价格结构:从单一的价格,逐渐过渡到差异化价格,使得价格反映真实的成本,用户根据其造成的成本(时间、地点、产品类型)承担相应的费用,激励用户降低对产品的需求。对没有建立具有动态价格的现货市场的,可以采用定期调整价格的方式。
3、保障民生:在定价、收费中,考虑民生,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区别对待,可以采用阶梯价格等方式对部分需求进行补贴。
4、外部性:一方面,对存在外部性的行业,提出了尽量采用内部化的方法解决。另外一方面,在某些领域又额外考虑了外部性。比如,对电力的一些电价措施,实际是在电价中考虑了用电行业的其他的外部性。
需要注意的是,文件中所提到的大多数价格机制都是一种固定的政策。在执行中,需要及时、定期对其进行审视,检查是否还与“初心”一致,以便根据具体情况对价格水平、结构等进行动态的调整。最有效的解决方式,是建立相关的市场,价格机构主要制定定价的原则、方法和机制,具体的价格水平和结构由市场在供给和需求变化的推动下自然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