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力占全社会用电量26.5%,国家能源局发布《2018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6月10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关于2018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国能发新能〔2019〕53号,以下简称“通报”),同时发布《2018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通报》指出,《评价报告》作为各地区2019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的基础数据,请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为完成全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根据《评价报告》,截至2018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7.29亿千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38.4%,其中水电装机(含抽水蓄能)3.52亿千瓦,风电装机1.84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1.75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1781万千瓦。2018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18670.34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6.7%,其中水电发电量12329.27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7.6%,风电发电量3659.60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5.2%,光伏发电量1775.47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5%,生物质发电量906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1.3%。
2018年,包含水电在内的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实际消纳量为18158.97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26.5%,同比持平;2018年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6314.20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9.2%,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
2018年,在规定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中,内蒙古、青海、陕西和黑龙江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甘肃、新疆、宁夏、辽宁、山西、河北和吉林未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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