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11-12-20 09:3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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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财政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暂行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活动。
《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活动。
《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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