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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缴纳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2005-10-24 17:00: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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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每个企业的义务。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和法制的日益完善,人们的纳税意识逐渐加强。但也应看到,与其他改革一样,税收改革也存在一些不尽合理之处,比如电力企业在缴纳增值税过程中就遇到不少问题。要体现"税收中性"原则,掌握好税负的量和度,就必须不断纠正实践中发现的不合理之处,而纠正就意味着进一步的改革。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税制才是最好的税制,这也是我们对税制改革的最大希望。

税制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具体情况,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税收体制。税制涉及到的主要调整内容是税种、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数量以及税收手段等。税收作为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同时还承担国家直接掌握和宏观调控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经济杠杆职能,其地位和作用无法替代。

1994年起,我国开始实施以实行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改革,这是我国自建国以来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结构性调整。实践证明,这一改革实现了增加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了条件。

但是,这一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反映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电力企业作为一个庞大企业群,在缴纳增值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也将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进程中产生重要影响。

存在问题

(一)税收负担不平衡

1.增值税的最大优点是税收负担的前后一致性。它是对营业税制度以商品销售额金额课税的传统方法的一次重大改革。营业税的税收随商品流转环节的增加而呈阶梯式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优化组合和结构调整,不利于公平税负,促进竞争。但现阶段实行增值税的范围有限,实行营业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仍然存在,其中有的属于特殊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有的直接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服务,是生产过程的延伸。由于目前增值税没有扩大到这些领域,形成了流转税领域中多税并存的局面,造成了行业间税负不平衡。

2.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形成同类企业或行业因纳税主体不同而税负不同。如,专门从事运输服务业的企业按营业税交税,而电力企业自备运输服务公司却随主业列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3.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人为划分,造成了两者之间税负不平衡。区别两类纳税人,有"鞭打"一般纳税人的倾向,如管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管好增值税的关键和核心,然而使用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相比之下的管理却明显偏松,税务部门自身存在有轻有重的倾向。

(二)存在重复纳税问题

1.目前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等于固定资产在销售时征一道税,在以后各环节征收增值税时,又重复课征,无形中带动了成本的增加,从而挫伤了企业技术更新、技术进步和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拉动消费。

2.国家对电力企业销售电、热产品实行"权责发生制"的纳税方式,即无论电、热费用是否收回,都要计算销项税额并按期缴纳。但当前欠费问题十分严重,电力企业不仅销售收入不能足额回收,还要为欠费代垫税金。目前,全国电费欠收已经超过300多亿元,代垫增值税50多亿元,电力企业因此不堪重负。

3.电力企业核销"电、热费坏账损失"后,多缴的增值税却无法退还。仅1998年,全系统电力企业核销坏账损失就达50多亿元,应退还增值税约9亿元。

4.火力发电是燃煤大户,燃煤约占成本的70%左右,其中铁路运费约占15%左右。目前,铁路部门收取的运杂费项目多达二十多种,而税法对铁路运杂费项目的抵扣进项税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各地税务部门理解与执行的标准不尽一致,随意性较大,存在应抵扣项目却不准抵扣的情况,由此造成的电力企业少抵进项税约上亿元。

5.水力发电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税负较重。水是一次性能源,可抵扣上游产品的进项税极少,如云南漫湾水电厂的税负为16.73%,而水电建设相对投资大,周期长,目前的税收政策不利于水电开发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6.电力企业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具有生产不能间断的行业特点,必须对一些易损易耗的备品配件事前储备,并定期检修更换。虽然这些备品配件价值较高,但不能独立发挥作用,而税务部门往往凭材料或零部件的单位价值认定为资本性支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7.供电企业调度通讯等生产管理部门自用电,按税法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同时作为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但税务部门认为自开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8.国家对电力企业缴纳增值税实行按发、供电环节预征,省公司清算的纳税方式,但有的地区自行规定的预征率过高,造成省公司清算出现负数。由于不能及时退税,造成电力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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