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管理中存在问题浅探
2009-04-07 09:58: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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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1供电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催收电费困难,拖欠数额较多我县就出现了家庭内部线路短路形成火灾,硬说是电工管理不善,要求赔偿损失的现象。另外,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的界限不清,从而影响优质服务工作的开展。
2对策与建议
2.1在电价的测算上,应结合实际,统筹掌握
提高农电工工资、待遇需要资金,管理维护好农村电网需加大资金投入,这是供电所管理中的关键。在测算电价时,低压维护管理费部分应算足,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农电工工资部分比例要适度合理,在测算同网同价电价时,应考虑农村用电成本,要将农电工与供电所职工的同工同酬考虑在内,农电工职业化必然要成为现实,不能总是入另册。在测算电价时,还要尽可能考虑资本运营风险:电费风险、安全风险、外力破坏风险因素,确保农电资产保值增值及供电企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
2.2在产权的划分上,需调查研究,明确责任
产权的划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建议上级领导部门对产权的划定要有明确界线,有的是由县供电企业代管,有的是直管。代管也好直管也好,这部分固定资产是客观存在的,如何提折旧,怎样进行管理,农电设备、线路的投保由谁出资,管理费用如何提取应有明文规定,这样才便于供电所根据职责开展工作。
2.3在法律的运用上,要组建机构,依法经营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供电所建设的必备条件,用法律武器保护供电所的健康经营已成为当务之急。一是要建立一支执法队伍。申请公安部门在县局设立派出机构,直接查案,直接办案。二是要建立一支律师队伍。其主要任务是处理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纠纷和触电伤亡事故的诉讼等,用法律有理有据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同时,有针对性地举办法律培训,增强县局班子的法律观念、法律知识。三是要建立一支稽查队伍,加强供电所的管理。
2.4在电力设施的保护上,应以村为主,职责到位
由于农产表箱以上资产由供电所管理,但想真正管好这部分资产,并非易事。因此要尽到两个责任:一是技术管理方面的维护责任,二是资产看护方面的责任。我们认为:村级电力设施的看护工作,由村里负责更符合实际。相应健全完善现有的三级农电设施安全领导体系,县一级由县经贸委牵头,电业、劳动、公安、检察及保险部门参加,乡(镇)级由主管用电的乡(镇)长牵头,供电所、派出所、司法所参加,村级由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人员,负责本村辖区内的用电安全及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2.5在触电伤亡处理上,要有机构,依法处理
农电体制改革后,发生了触电伤亡事故,被告对象就变成了供电企业。而且索赔过高,处理不好还会形成聚众闹事。我们认为,今后处理触电伤亡事故时应由县经贸委出面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处理。这样既体现了政府行为,又加大了协调力度,更重要的是摆正了供用电双方的位置,有利于事故的公平解决。
在处理触电伤亡事故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处理程序、责任划分、索赔限额等,应切实做到依法处理。
2.6在舆论的导向上,要正面引导,客观公正
近年来,媒体发表的触电赔偿、事故曝光等有关电力行业的文章增多了,曝光率也增加了。不可否认,绝大部分文章实事求是,真实可信,也促进了供电所工作的完善和改进。但有些文章和电视节目不敢苟同,建议上级领导部门协调各主要新闻媒体的关系,同时,组织发表能反映电力系统真实情况的重头文章,客观公正地维护电业部门的利益。
1.1催收电费困难,拖欠数额较多我县就出现了家庭内部线路短路形成火灾,硬说是电工管理不善,要求赔偿损失的现象。另外,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的界限不清,从而影响优质服务工作的开展。
2对策与建议
2.1在电价的测算上,应结合实际,统筹掌握
提高农电工工资、待遇需要资金,管理维护好农村电网需加大资金投入,这是供电所管理中的关键。在测算电价时,低压维护管理费部分应算足,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于农电工工资部分比例要适度合理,在测算同网同价电价时,应考虑农村用电成本,要将农电工与供电所职工的同工同酬考虑在内,农电工职业化必然要成为现实,不能总是入另册。在测算电价时,还要尽可能考虑资本运营风险:电费风险、安全风险、外力破坏风险因素,确保农电资产保值增值及供电企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
2.2在产权的划分上,需调查研究,明确责任
产权的划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建议上级领导部门对产权的划定要有明确界线,有的是由县供电企业代管,有的是直管。代管也好直管也好,这部分固定资产是客观存在的,如何提折旧,怎样进行管理,农电设备、线路的投保由谁出资,管理费用如何提取应有明文规定,这样才便于供电所根据职责开展工作。
2.3在法律的运用上,要组建机构,依法经营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供电所建设的必备条件,用法律武器保护供电所的健康经营已成为当务之急。一是要建立一支执法队伍。申请公安部门在县局设立派出机构,直接查案,直接办案。二是要建立一支律师队伍。其主要任务是处理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纠纷和触电伤亡事故的诉讼等,用法律有理有据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同时,有针对性地举办法律培训,增强县局班子的法律观念、法律知识。三是要建立一支稽查队伍,加强供电所的管理。
2.4在电力设施的保护上,应以村为主,职责到位
由于农产表箱以上资产由供电所管理,但想真正管好这部分资产,并非易事。因此要尽到两个责任:一是技术管理方面的维护责任,二是资产看护方面的责任。我们认为:村级电力设施的看护工作,由村里负责更符合实际。相应健全完善现有的三级农电设施安全领导体系,县一级由县经贸委牵头,电业、劳动、公安、检察及保险部门参加,乡(镇)级由主管用电的乡(镇)长牵头,供电所、派出所、司法所参加,村级由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人员,负责本村辖区内的用电安全及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2.5在触电伤亡处理上,要有机构,依法处理
农电体制改革后,发生了触电伤亡事故,被告对象就变成了供电企业。而且索赔过高,处理不好还会形成聚众闹事。我们认为,今后处理触电伤亡事故时应由县经贸委出面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处理。这样既体现了政府行为,又加大了协调力度,更重要的是摆正了供用电双方的位置,有利于事故的公平解决。
在处理触电伤亡事故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处理程序、责任划分、索赔限额等,应切实做到依法处理。
2.6在舆论的导向上,要正面引导,客观公正
近年来,媒体发表的触电赔偿、事故曝光等有关电力行业的文章增多了,曝光率也增加了。不可否认,绝大部分文章实事求是,真实可信,也促进了供电所工作的完善和改进。但有些文章和电视节目不敢苟同,建议上级领导部门协调各主要新闻媒体的关系,同时,组织发表能反映电力系统真实情况的重头文章,客观公正地维护电业部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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