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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企业电费风险三步曲

  2008-09-10 16:06: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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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徐斌  安徽太湖供电公司

    当前电力市场需求侧越来越多元化,各种企业如雨后春笋。进城打工者先后纷纷回乡,利用在外学到的技术开办自己的专长企业,各种用电报告随之纷至沓来。在这些企业申办用电中不乏“鱼龙混杂”,效益好坏者不得而知,无形之中给供电企业收取电费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针对这种情况,作为我们供电企业如何规避这种风险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了解市场,掌握市场,不断创新,要改变老一套的工作思维方式,顺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正确学习和掌握避险的方法,真正使企业不受损失又承担起供电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为一方经济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就如何规避企业电费风险,应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第一,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政策宣传. 要让广大用电客户充分了解<<电力法>>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关法律内容。知晓自己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分清责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明确双方责任,避免在供电方行使权利时,让对方不糊涂。用电方在利用这些法律条文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时不吃亏。同时,在让客户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之后,也要让客户了解供电企业针对企业供电的相关文件政策精神及电价政策,时事报告,企业动态,让广大用电客户真正用上明白电,放心电。
    第二,合同的签订和相关补充附加条款约定. 根据报装流程,在正式供电前,双方必须签订<<供用电合同>>这一标准格式化文本,让用电客户逐字审阅合同内容。尤其针对电费,要以<<电力法>>为依据,应履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方法,交付电费”。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只能适合于守约者,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乏也有违约者,针对这一现象又如何对待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不知大家发现没有,虽然此条例针对违约者制订了这一规定对用电者加以约束,但在实际中已发生一个月电费,即使按正常程序采取停电措施但供电企业还面对一个月的电费未收,其中仍含有风险。如果是大用电量客户,损失更是不可估量的。就现有法律来说供电企业仍没有摆脱过去那种先用电后交电费的传统模式,现使用的<<电力法>>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也未明确界定,始终在使用过去老的市场经济模式下的电力法律条文。为了今后电力企业更加的健康完善发展,顺应现代经济市场的需要,<<电力法>>相关条文也应加以修改,真正达到商品货币即时公平交易,实现规避电费的目的。既然上述法律条文仍不能完全约束用电者的违约行为,那么我们必须在<<电力法>>以外寻求其他法律规定来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利益,这也是我们所要说的补充附加条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我们可以跟用户协商签订附加协议,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有这样三种办法:一是与用户协商, 按程序说明其原因取得用户的理解支持,以平时一月的平均电费总额作为合同保证金,此合同保证金存入银行,保证金利息归用电企业所有。二是由第三者出面担保,出示第三者的相关有效证明资料,有能力为该用电客户,担保,有一定的资产抵押能力,经公证处公证有效。三是利用该用电客户现有的有形资产即厂区设备房屋作为抵押,在协议书上说明清楚,由公证处公证有效。
    第三,以真诚的服务打动客户. 在工作中更加人性化管理,构建和谐电力市场。把用电企业的需要放在第一位,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提供优质高效的供电服务,经常性的走访客户,多种形式的与客户交流沟通,与他们交朋友,争取他们对我们供电企业的理解与支持。充分了解和理解用户的难处,为他们出点子想办法,帮助他们共度难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真诚打动他们,以实际行动感动他们,让他们深知我们永远期盼他们的企业兴旺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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