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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农村水电职能空间大可作为

  2008-08-29 15:54: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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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特约 李其道

▲1.国务院批准水利部“三定“方案关于农村水电的职能有三项,即按规定:①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②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③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第一项职能是放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职能内表述的,即:“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水能资源是水资源不可分割的基本构成,“取水许可、有偿使用、有关论证”等自然涵盖水能资源、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因而这也是对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机构的职能职责的赋与和规定。

▲2.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局)“三定”方案于7月29日由新华社对外公布,其主要职责包括划入原国家能源办的职责、国家发改委能源行业管理的有关职责,以及原国防科工委的核电管理职责等。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国家能源局,是全国的能源行业管理部门,主要做好能源宏观管理工作。正如张国宝局长于7月31日在国家能源局成立大会上所说:“要把精力更多地转到宏观管理工作上。”“新组建的国家能源局一定要有新面貌,要转变观念、转变作风,多深入基层,多倾听意见,加强信息工作,增强透明度,更好地为其他部门和基层、企业服务。”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的“有关部门(即国土资源、水利、科技、农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负责相关能源)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主管部门主要实行宏观管理,有关部门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主要实施具体管理,因而有关部门可以也应该履行相应的具体职责。特反映在一次能源上,如油矿、气矿、煤矿和水能的具体监管职责由有关部门履行。

▲4.7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03号)明确指出:“深化农村水电体制改革,研究建立有利于农民受益的农村水电管理体制(水利部、能源局负责)。”“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水电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推进非经营性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水利部牵头)。”表明由水利部、能源局负责的“深化农村水电体制改革,研究建立有利于农民受益的农村水电管理体制”和由水利部牵头的“推进农村水电工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等,是水利部门重要的具体职责和工作。

此外,水利部三定方案中有关农村水电后两项职能是放在农村水利职能内表述的,即:“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因此,103号文件指出的由水利部牵头的“推进非经营性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可以将“准市场竞性的农村小水电工程”延伸涵盖在内。

    ▲5.因而从总体上看,从积极方面讲,国务院批准水利部“三定”方案赋予农村水电的职能和具体职责存在很大空间。现尚未具体落实到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也还未进入省级机构改革。只要深刻认识和掌握事物发展内在规律,依靠法律法规政策指导,立足于“两面向、三服务、一促进”:面向农村、县镇,为农村经济社会、县域经济社会和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服务,促进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发展(含户户通、代燃料、社会主义新农村工程建设),在此基础上通过艰艰苦努力,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事在人为,必可有效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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