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供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2008-01-22 09:44: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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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一、在电力供应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
8、未经批准变更供电营业区
县级供电企业应当在自己依法取得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电人供电,不得私自变更供电营业区。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依《电力法》第六十三条: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8、未经批准变更供电营业区
县级供电企业应当在自己依法取得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电人供电,不得私自变更供电营业区。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依《电力法》第六十三条: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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