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供电公司交流《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研读体会
2008-01-04 17:47:57 来源:盐城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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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2007年12月28日下午,江苏盐城供电公司举行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研读体会交流活动,把该公司宣传贯彻《条例》工作推向了深入。
该公司从12月12日的《江苏电力报》电子版上下载了“条例”全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初步学习的基础上,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迅速作出布置,市、县两级公司法律事务、发展策划、电力基建、安全保卫、电力营销、农电管理等部门的全体员工和农村供电所人员陆续组织了学习。为了共享学习成果,促进“条例”宣传的针对性,为“条例”5月1日实施创造条件,该公司组织员工从4个方面交流了研读“条例”的体会。
法学学士、该公司法律事务专职单益萍立足法学理论领域,发表了见解,特别提出“条例”第15条规定:“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立并维护安全警示标志。”而《电力法》第53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这就使《电力法》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便于实际操作。建湖县公司陈群认为电力建设从规划开始就面临着几大难题:一是土地保护意识增强,线路通道的选择日益困难;二是环境保护意识增强,跨越建筑物难度大;三是地方保护主义,认为区域资源开发受到制约;四是砍伐树木,林业部门手续办理繁琐,费用较高等等问题。“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为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多种利益、供电企业化解上述种种难题、司法机关裁判矛盾纠葛提供了充实、完备的法律依据。该公司电力营销部高级工程师周波,结合自己反窃电的工作实际谈起体会更引人注目:根据“条例”第29条的规定,对窃电户停电必须安全并合乎规定,与以前不经批准即可停电的规定有所区别;第38条关于停电原因中止不按时送电和人为责任造成电能计量装置超出偏差要追溯电力企业和人员责任的内容,尚属首次。过去违纪的事情,现在可能违法,电力企业从业人员要充分引起重视。
该公司从12月12日的《江苏电力报》电子版上下载了“条例”全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在初步学习的基础上,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迅速作出布置,市、县两级公司法律事务、发展策划、电力基建、安全保卫、电力营销、农电管理等部门的全体员工和农村供电所人员陆续组织了学习。为了共享学习成果,促进“条例”宣传的针对性,为“条例”5月1日实施创造条件,该公司组织员工从4个方面交流了研读“条例”的体会。
法学学士、该公司法律事务专职单益萍立足法学理论领域,发表了见解,特别提出“条例”第15条规定:“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立并维护安全警示标志。”而《电力法》第53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这就使《电力法》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便于实际操作。建湖县公司陈群认为电力建设从规划开始就面临着几大难题:一是土地保护意识增强,线路通道的选择日益困难;二是环境保护意识增强,跨越建筑物难度大;三是地方保护主义,认为区域资源开发受到制约;四是砍伐树木,林业部门手续办理繁琐,费用较高等等问题。“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为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多种利益、供电企业化解上述种种难题、司法机关裁判矛盾纠葛提供了充实、完备的法律依据。该公司电力营销部高级工程师周波,结合自己反窃电的工作实际谈起体会更引人注目:根据“条例”第29条的规定,对窃电户停电必须安全并合乎规定,与以前不经批准即可停电的规定有所区别;第38条关于停电原因中止不按时送电和人为责任造成电能计量装置超出偏差要追溯电力企业和人员责任的内容,尚属首次。过去违纪的事情,现在可能违法,电力企业从业人员要充分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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