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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武器应对陈欠电费

  2007-10-15 15:01: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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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河南省邓州市电业局 陈 艳 胡 冰
    从2001年截至目前,河南省邓州市电业局经过努力已回收陈欠电费千万余元,这些陈欠电费的回收,一方面归功于企业内部切合实际的电费回收制度,另一方面主要是重视和运用法律武器,有的放矢,重拳出击。笔者着重从法律角度谈谈我局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使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做好电费回收工作的。

    1  供电合同显威力,预购电制挑大梁

    预购电制是用户先掏钱买电而后使用的一种交费方式,它既可以防止呆账、坏账的发生,又可以保证一些临时交费困难的用户正常交费,更能减轻电费回收工作强度。对供电企业而言,这种交费方式是最有效的规避风险法。为了保护企业自身利益,使有效的措施合法化,我局多次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重要客户参加的电力客户关系委员会座谈会,讲当前供电形势,谈电费陈欠包袱之重,诉企业经营之难,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取得广大客户的理解。在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经平等协商,与大客户(包括欠费客户)重新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并针对用电类别的不同情况,约定不同的交费方式:对一般客户,安装计费IC卡电子表实行“先交费,后用电”的预购电制交费方式;对存在陈欠电费的客户,则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每输入一笔新的电费,必须按15%~20%的比例冲抵一部分陈欠电费,如我市化肥厂、水泥厂等单位安装计费IC卡电子表后,既回收了陈欠电费,也杜绝了新的电费拖欠。

    2  放水养鱼池犹在,等待来日鱼满仓

    “放水养鱼法”是指针对无力还欠的用电企业,不是断然停电封厂,而是想方设法帮助其激活启动,而后追踪关注,以期有效回收陈欠电费,不致债权空挂。这种服务方式因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从而受到用电企业的普遍欢迎。我市灵山水泥厂,原为邓州市十林镇村办企业,2001年借企业改制之机拖欠电费100多万元,当我局依法追讨时才发现该企业已把厂内所有有价值的物资抵押给银行,此时若消极封厂逼其还债,倒也不失为一个办法,但考虑到这样做的后果并不能保证欠费的全部回收,考虑水泥销售已进入旺季,为了日后电费的有效回收,我局决定采取“放水养鱼法”,不把该厂封死,让机器先运转起来,正常生产,同时密切关注该厂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和司法机关取得联系,并会同厂方共同制定最佳还款方案,避免了债权的空挂。

    3  避锋芒迂回出击,法护航柳暗花明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转制或租赁的现象非常普遍,随之而来的电费收交矛盾也不断增多,在很多情况下,供用电双方面对债权债务关系,根本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最有发言权的,也只有法律。2002年7月,当我局惊闻欠费客户邓州市灵山第二水泥厂无视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还款调解协议,暗自把厂子租赁给他人,企图逃避债务时,立即赶到该厂要求履行还款协议,但该厂产权已发生转移,正面讨要电费已不可能,为了不使债权空挂,我局就采用迂回手法,侧面出击,凭借法律武器,请司法机关及时介入,迫使该厂租赁人提供还款担保,并于2002年12月13日在市人民法院的调停下,令其租赁人用该厂的一辆轿车和部分水泥抵作所欠的电费。

    4  依法维权刻不容缓,利剑出鞘曙光初见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黄庄变电站建站任务,在黄庄村民百般阻挠,无法施工的情况下,我局迫于无奈与黄庄村委会签订了“不论工副业用电还是居民生活用电,一律按每千瓦时6分收取,此协议永远有效”的供用电合同。在购电成本不断提高的今天,电费的实际价格早已远远超过黄庄村民支付的金额,我局每年要为此背负上百万元的电费包袱。为了早日甩掉黄庄用电这个沉重包袱,挽回经济损失,我局于2001年6月7日,以原告身份对黄庄村委会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供电合同并追补部分损失的电费。3年来经过法庭上一次次的唇枪舌剑,互为质证,一审法院在听取了原、被告双方各自的辩论意见后,认为电业局所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判决电业局胜诉,原供电合同也予以撤销。黄庄村委会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维持了原判决。眼看优惠电价不能再继续享用,黄庄村委会只好申请检察机关予以抗诉,请求再审,以图挽回败局。目前此案正在重新审理中。

    5  探索电费回收机制,防范拖欠电费风险

    供电企业要想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要积极探索新的电费回收机制。如对大客户建立信誉等级制度,实行预警机制。根据用户交费的历史情况和企业的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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