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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供电企业外部安全风险防范

  2007-04-27 10:00:5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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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实施农电体制改革以来,县级供电企业的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管理职能进一步深化,如何规避安全风险,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是摆在县级供电企业经营管理者面前的一个大课题。

  安全风险分为来自企业内部的和来自企业外部的。笔者这里所谈的主要是企业外部的安全风险,即涉电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问题。目前,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凡涉及电的,必有供电企业的责任”已经成为一些人的思维定势。尤其在农村,受害者及其家属要么通过法律途径,要么通过围攻、上访等方式,对县级供电企业提出高额赔偿等无理要求。通过法律途径的,有时法院虽然在审理中认为供电企业无责任或负次要责任,但最后判决或庭下调解时却要求供电企业进行赔偿;有时法官则以同情弱者为借口,判决供电企业无责任赔偿。为此,供电企业总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不胜其扰。

  对策一:防险胜于救险。“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加强安全用电常识的宣传教育,减少涉电案件的发生,是治本之策。县级供电企业在安全用电宣传上要舍得下工夫,要扩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近年来,有些县级供电企业在利用传统媒介大力宣传的基础上,先后制作安全用电和电力设施保护等电视专题片,在城乡进行巡回放映,在电视台黄金时段反复播出。此外,还把安全用电教育的触角延伸到中小学课堂,为学生上安全用电常识课,发挥“教育学生,带动家长”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对策二:依法更要依靠自己。法律是保护企业的有力武器。县级供电企业大多采取从社会上聘请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办法,处理法律纠纷。但在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尤其是电力法规尚未完备的情况下,聘请法律顾问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供电企业一定要培养自己的具有高素质,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尤其是电力法规的人才,设立安保科、法制办公室,在处理好日常法律事务的同时,承担起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责任。另外,基层变电站、供电所要积极参与安全性评价活动,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策三:有备方无患。涉电法律纠纷常因资产归属不清、责任界定不明确等原因发生,让供电企业背上“黑锅”。众所周知,电力设备产权所有人要对其产权范围内的设施引起的事故负责,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做好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的确定工作,才能“有备无患”。笔者认为,县级供电企业只有对辖区电力设施产权归属及相关协议、合同进行全面普查,对协议、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对不规范、不完善的进行整改,才能消除事故隐患,规避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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