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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结零”不应是供电企业无法逾越的鸿沟

  2007-03-28 08:54: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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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江西省大余供电分公司  康 毅

    江西省赣州供电公司大余分公司长期以来对电费回收工作高度重视,已取得连续10年当年电费结零的成绩。总结我公司经验:对内,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外,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  对内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

    1.1  提高电费回收责任感,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电费回收成绩的好坏,很大一部分原因取决于电力营销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因此,必须加强教育,制定奖惩措施,充分调动电力营销人员的积极性。同时,加强电力营销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个人素质和技术业务水平,加强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电价电费等政策的学习,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我公司制定了电费回收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把所有用电客户的电费回收工作分片定人,责任到户,领导挂点,提高了全员对电费回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按照“全员营销”的原则,要求全公司员工参与到营销工作中去,为电力营销服务,为电费回收工作服务,确保每月的电费回收率100%。
    1.2  加强优质服务工作,做到“以情收费”。供电企业是服务型行业,企业的全体人员都应该立足于“服务”的定位,要多与客户沟通,真诚地为客户着想,了解客户的真正所求,为客户排忧解难。我公司每年都要召开社会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和客户座谈会,并采取赠送印有服务指南的挂历、走访客户等多种方式,充分与客户沟通交流,与客户建立深厚的感情。在电费回收工作中,强调“以情收费”,在客户遇到供电问题或困难时,积极主动为客户出谋划策,及时为客户解决难题。
    1.3  建立收费预警机制,完善交费信誉等级制度。现在随着地方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和一些国有企业的转制,影响电费回收工作的因素越来越多,一些企业在转制或租赁后由于产权的问题,造成电费收交矛盾的增多;特别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些“五小”企业,在关停并转时容易造成电费的流失。因此,必须建立电费回收预警机制,完善交费信誉等级制度。电力营销人员要根据各用电客户交费历史情况和企业的现状等因素,建立客户交费信誉等级档案,以便随时掌握客户的动态,对一些交费信誉等级较低的客户实行重点监督,采取政策允许的“先买后用”的预购电制、每月分数次预交电费或者协商采取电费抵押金等方法来保证此类客户每月电费的结零。
    1.4  采取机动灵活的收费措施,确保电费月月结零。电费回收工作要以“方便客户、保证电费结零”为原则,为此要采取机动灵活方式,除了传统的座收外,对居民生活用电可以采取上门走收、银行代收、电脑储蓄、IC卡预购电等方式;对企业和单位用电,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银行委托收费、信汇结算、票汇结算、支票结算、计算机与银行联网划拨等多种方式。收费的方法也可以根据实际,在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对情况不同的用户,采取不同的方法,分别对待。如对用电量大的用户可根据规定每月分多次抄表收费;对于旧欠电费确实无法收回的,可以采取以物抵电的方式,或采取“中间收取”的方式。

    2  对外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1  加大“电是商品”的宣传力度。由于在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供用电双方对“电是商品”的认识不足,政府又没有出台严格的法律、法规,同时,一些用电客户也认为供电是公益事业,把没钱也用电当成“合法”行为,欠电费的现象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导致电费收取的困难。因此,供电企业必须利用广播、电视、宣传画、标语等各种途径加大“电是商品”的宣传力度,让电能也像其他商品一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公平交易。
    2.2  争取有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前几年,由于电力供过于求的现象,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很少注意到电力在当地的重要性,总认为电力企业很富裕,一些困难企业欠一点电费不足以影响到供电企业的发展。2003年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电荒”,引起了政府部门的极大关注。因此,我们要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争取政府的理解和支持。让政府部门感到,供电企业在为地方提供充足的电能,保证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为地方做出贡献的同时,也需要政府为供电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电费回收环境,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带头交费,同时对恶意欠费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以保证电费的回收。
    2.3  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供用电合同。实践证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现行的一些关于电费收交方面的法律、法规条文,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形势。这些规定使得供电企业在对欠费的企业和个人的处理时很困难,也无形中增加了电费回收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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