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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值消散看农电用工制度变迁

  2007-03-07 16:43: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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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当前农电用工管理有三大特点:一是人数多且集中;二是同工要同酬的呼声在基层反映强烈;三是农电工退职后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三者加起来,增加了基层供电企业的用工管理成本,其中最直接的结果是农电工对电力企业的认同度低,间接的问题是可能诱发劳资双方的用工风险和法律纠纷。那么,今后农电管理体制会向哪个方向发展?其路径又是怎样呢?
    经济学的租值消散理论可以给我们启示。这里的“租值",是指无主的、没有界定清楚为谁的收入。一方面这种无主收入在竞争下会消散,在边际上会下降为零。另一方面,租值在边际之内可能还会存在。因为竞争驱之不去,因而有了主人。于是租值消散的理论可简单的表述为:凡是社会必有竞争,无主的收入不会存在。
    目前,相对于电力企业的正式职工,农电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是受到农电管理费的预算约束的,两者之间的差额就是因预算约束而变成无主的收入。根据租值消散理论,理性上农电工就会降低对所从事行业的认同与归属,并减少在某些方面应尽的努力,于是,这部分收入就会消散。然而,参与竞争的人(如电力企业、农电工以及社会等)都有意图减少租值消散的程度,我们观察到的行为都是在约束条件下租值消散最小化的结果,从而使收入使用权(如农电工兼其他工作)和转让权(如另谋高就,转投其他职业)发生可预测的变化。
    这样的例子很多,如公立的医院,当医生的收入一旦低于市场价格,其它非价格准则就会被采用。医生动手术,病人家属暗地里会打听所谓的收费行情,而红包的多少视医生的技能而定。这些被采用的准则一定是在收入管制下导致租值消散最小化的结果。这样看,所有农电用工管理制度的安排都是因减低租值消散(农电工差额工资收入)而起的。
    按照国务院(1 9 9 9)2号文规定,体改后的农电工纳入电力企业统一管理。可见,维护农电工队伍的稳定和其合法权益,不仅是国有电力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减少农电工收入租值消散和促进电网自身发展的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之一。
    减少农电工收入租值消散的第二种有效方式是引入第三方,如浙江省电力公司“对农村电工实行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用工形式”,在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由劳动保障部门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为其在劳动保障事务方面提供社会化的服务。具体做法是,农电工与劳动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电力企业与劳动代理机构签订用工协议,电力企业与农电工签订岗位责任书。由于第三方的引入,解决了农电工与电力企业相互之间管理不规范、权益不落实问题,还屏蔽了农电工用工的法律风险。
    但这种用工代理制也有局限,同工不同酬对农电工心理和行为的影响仍然存在,租值消散没有很好的抑制。企业的管理成本增加了,这种增量可能大于另外聘请社会上的一个公司替代经营的成本。也就是说,自己请人干,不如包给他人干。于是成立“劳绷艮务公司”来履行承包的业务就成为一个新的制度选择。这也是经济学中著名的“高斯定律”所要解释的现象一一当企业内的管理成本增加到大于市场交易费用的时候,市场化的运作就开始了。实际上,市场和企业的出现都是因减少租值消散而起。
    湖南石门农电服务公司和安徽灵壁光明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在这方面都有成功的经验。农电劳务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服务机构,他们通过与电网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形成委托管理,获取劳务收入,双方构成平等的契约关系。劳务公司不仅在主业与农电工之间引进一个“防火墙’’,而且也解决了“一企两制”中的同工不同酬问题。劳务公司既可以整体按指标进行承包管理,也可以把人员交由供电公司管理,然后按人头收取佣金。前者利于绩效考核,较好的发挥了分级管理的积极性。后者可以更好地发挥电力企业的专业化优势,提高电力服务的规模效率。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政策,农电服务公司获得的劳务收入,需要向国家缴纳6%营业税,这将使的农电管理费雪上加霜。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方面,农电用工制度的变化是沿着有利于农电工收入提高或减少收入租值消散的方向发展的,有着自身的逻辑。另一方面不同地区、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在农电用工制度的选择上会有所区别。如果你的电量较大,农电管理费收入较高,农电服务公司的制度选择可能会多一些。考虑到电力改革的发展,选择农电服务公司组织安排可能成为未来农电管理的主流选择。口(作者系湖北省电力公司营销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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