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与法】企业依法维权获胜诉
依法维权获胜诉
江苏常州供电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解树线矛盾
黄伟民
8月31日,被迫被停运一年之久的江苏常州市110千伏新华线、三西线恢复了运行,这是江苏省首例通过法律途径对树线矛盾作出判决而得到执行的案例。
案件缘起树高危及电网拒不修剪成被告
2014年8月,常州供电公司输电运检室巡线人员发现,110千伏新华线、三西线在通过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的龙门农庄时,线路下的杨树由于自然生长,已不符合树木应当与110千伏高压线最大垂直4米的安全距离,危及到了上方高压架空线路和电网的安全运行。
该公司随即通知农庄,根据相关电力法规应对其超高的树木进行修剪,但农庄却要求供电公司先支付10万元人民币,才同意修剪。2014年8月8日上午,该公司和常州市经信委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一行4人,在茶庵村的村干部陪同下,向农庄法定代表人包某再次告知其应及时 配合修剪树木,消除电网安全隐患,但包某坚持原先主张。
该公司被迫停运了这两条线路,并认为龙门农庄作为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自己不作为还阻碍供电部门依法修剪树木,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故将龙门农庄告上法庭。
审判结果原告履行告知义务终审判决获胜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此案,并于2015年1月26日和3月18日,先后两次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中,法院对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结合被告要求先补偿再修剪的抗辩意见,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有村主任等3人签名的茶庵村村民委员会说明,也证明原告已履行了通知被告的义务。
据此,2015年4月27日,新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原告的诉讼 主张予以支持,有权自行对超出高度树木进行修剪,并不用补偿被告相关费用,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后,被告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7月20日,中级法院二审中,认为原审事实清楚,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月26日,该公司组织30多名员工,出动4辆卡车,1辆工程车,集中对线路下的152株杨树、香樟树等树木进行了修剪,保持了距上方110千伏线路4.5米的安全距离,至第二天,修剪工作全部结束。
案件分析公众利益至上超高植物必须修剪
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判断原告、被告的主张,在于衡量双方所秉持的利益大小。原告要保护的利益是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被告要保护的是自己种植在架空线路走廊内的树木。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涉及到国计民生,且投资巨大,其所有权归国家,属于全体公民共同所有,其运行的安全价值远远超过被告所主张的树木价值。况且原告只是对树木进行修剪,并未要求砍伐,被告不能将一己私利凌驾于公众利益之上,所以无权阻止原告对其树木进行修剪。
同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均对线树矛盾中的政策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以《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为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经过修剪的植物经自然生长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予以修剪。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线路的安全巡查,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不足安全距离的,应当通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剪;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以进行修剪,并不补偿修剪植物的相关费用。
王妍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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