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输配电价改革取得的主要进展和成效
一、输配电价改革回顾
本次输配电价改革开始的标志是2014年10月正式启动的深圳试点。从2015年开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相关要求,输配电价改革在分批试点中快速、全面推进。2015年6月,在深圳、蒙西试点基础上,《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出台,同时,第二批5个省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启动。2016年3月,第三批12个省市开展试点。2016年9月,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全面铺开(除西藏外)。2016年12月,《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出台。2017年7月,除西藏以外,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首个周期核定工作全部完成。2017年12月,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网价格指导意见同时出台,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与此同时,从2017年8月到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进一步推进电网等垄断行业价格规制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输配电价改革取得的主要进展和成效
(一)迈出了输配电价规制“从无到有”的第一步
1.对电网企业进行以价格为核心的规制是国际惯例。安全可靠的电力系统是现代社会的物质支撑。电力的输、配(共用)网络的建设和运营耗资巨大,资产专用性强,不适于竞争经营,具有典型的自然垄断特性,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只能由一家企业垄断经营,因而其价格也须在政府规制下确定。为此,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均设立经济性规制机构,对被规制企业的价格,以及与之相关的投资、成本、质量等内容进行“精细化”深度干预。
2.输配电价改革实现了我国输配电价规制的“从无到有”,取得了划时代的进步。我国“厂网分开”虽始于2002年上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之时,但电网公司的输、配电业务成本和价格一直未单独核定,其收入主要来自购电和售电的价差(简称“购销差”),既不利于约束其成本支出,也无法为电力的市场化交易提供“运输”等方面的价格信号。此次输配电价改革以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为目标,首次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按明确的机制核定了价格,并建立了跨省跨区、区域电网、省级电网三个层次的价格体系,同时也就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网价格核定出台了指导意见。
(二)基于现代理念构建了输配电价规制的基本框架
首先,起步阶段选择了相对简单的回报率管制。和回报率对应的是上限制,虽然激励程度更高,但是对基础数据、规制经验和能力要求也更高,政策实施的成本和风险都更高。起步阶段选择回报率管制,有利于改革的平稳起步,也可为今后实行激励程度更高的上限制积累数据、经验和制度基础。
其次,在回报率管制框架下结合使用了激励性机制。一是采用国际主流的面向未来的定价机制,目的是主动引导和约束电网企业行为,而不是追认历史、被动“埋单”,目前随着改革的推进,电网规划和投资合理性问题日益受到各方关注。二是核价周期是3年而不是1年,有利于鼓励企业降低成本,这也是国际主流做法,以3~5年最为常见。三是局部结合使用了上限制、标尺竞争、分享等激励机制。如对材料费、修理费等费用核定引入了上限制,对线损、服务质量等引入了分享和激励机制。
(三)为现阶段电力市场化改革创造了条件
输配电价格改革,既是“管住中间”的核心内容,也是“放开两头”的前提之一。所谓电力的市场化改革,本质上是给予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以电力买卖的自由选择权。电网不仅是发电企业向电力用户输送电力商品的通道,而且也是集成各类电源功能保障供电质量和系统可靠性的物理依托。输、配电“过网费”占消费者电费支出比例达1/3以上,并且对发电和用电环节的效率有直接影响。因而,输、配电价改革核定的“过网费”,为现阶段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创造了条件。
(四)直接降低了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公开资料显示,已完成的32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工作,共核减电网企业上报收入需求约480亿元,平均输配电价较之前的购销价差降低约每千瓦时1分,有效降低了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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