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体制改革:反垄断执法起到震慑教育作用,电力市场监管亟须适应新情况
(一)电力市场反垄断第一案发挥震慑和教育作用
2017年对电力市场监管工作意义非常,业界见证了我国电力市场反垄断第一案判决结果的“出炉”。2017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有关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23家企业达成并实施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的处罚决定——对达成垄断协议发挥组织作用的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从重顶格罚款50万元,对包括6家央企在内的23家涉案电力企业合计罚款7288万元。
判决依据为,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23家火电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控制直供电交易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违背了国家电力改革中引入竞争、鼓励大型工业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交易双方协商定价的原则,排除、限制了直供电市场的公半竞争,增加了下游实体企业的用电负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该案在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历程中可谓具有里程碑意义,成为“我国执法机构将反垄断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适用于电力企业的最新实践”,也警示了所有市场主体提高市场意识、充分认识市场机制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并对抱石侥幸心理的市场主体产生震慑作用。该案无疑会对我国电力市场监管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为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电力市场监管氛围创造有利条件。
(二)适应电力交易市场化,创新电力市场监管
中发9号文对加强电力市场监管有明确要求,提出“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相关领域科学监管”。具体内容包括:“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有效开展电力交易、调度、供电服务和安全监管,加强电网公平接入、电网投资行为、成本及投资运营效率监管,切实保障新能源并网接入,促进节能减排,保障居民供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结合本轮电力体制改革“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路径目标,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当前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电力市场监管内容应包含输配环节的成本价格监管,发、售电竞争性环节的监管,以及对交易机构的监管。因此,电力市场监管工作必须构建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创新方式和方法,以不断应对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具体展望如下:
1、发电环节
以山西直供电垄断案为标尺,执法机构对发电侧市场控制力的评估与监管更有针对性,执法依据更加清晰,处罚力度会进一步增大。相应地,基于案件所产生的示范效应,市场主体会进一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尽最大可能避免重蹈覆辙。
2、输配环节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发布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和《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共同构成了对电网企业的成本价格监管制度框架。随着首轮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即将完成,未来几年激励性管制理念将在监管实践中发挥显著作用,确保电网企业成本更加透明,形成更有效率的价格结构,推动输配电定价机制不断完善。
3、售电环节
根据《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除了对售电企业进行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外,重点在对售电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进行监管,确保竞争的结果能够真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通过未来几年售电侧的竞争淘汰,幸存下来的售电企业的盈利方式不再仅限于购销电差价,而会向更大范围的相关业务延伸。新的盈利模式,是否会对售电侧的公平竞争造成影响,也是监管工作必须应对的新问题。
4、交易调度环节
监管工作围绕有利于保障电力交易形成和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开、公正”开展,电力调度交易信息披露进一步规范,电力交易价格形成更加公开、透明,电量电费结算更加及时,交易制度和规则建设形成良性循环机制。
配套文件《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对电力市场监管职能有具体表述,即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巾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及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配套文件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关于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和部门分工的表述,是经过中央编办有关部门认真审核的。开展电力市场监管,不仅需要依据职责,更需要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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