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西河模式:是否堂-吉诃德在挑战风车?
2005-04-20 08:49:37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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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通讯员陈克俊
读了《西河模式深度调查》和《悬疑待改》,使我对“奸黄陂,狡孝感”的流言完全改观。却又仿佛看到塞万提斯笔下的游侠骑士堂・吉诃德头戴盔甲,手舞长矛,和他傻乎乎的侍从桑丘一起来到了孝感古城,跃马横枪,向电力系统这座巨无霸式的“风车”发起了挑战。
电力系统是计划经济的仅剩的几座堡垒之一,需要堂・吉诃德这样的勇士来“破阵”。笔者对“西河模式”的创立者们有着英雄般的敬意,但是,又有对堂・吉诃德当上“总督”后产生隐忧,害怕其成为过眼烟云般的闹剧。
“总督”的权利――天授,还是民授?
2004年4月21日,一封读者来信反映,西河供电所被农电工安理红整体租赁,其用人权和分配权归租赁者所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形成家族式、作坊式管理。来信虽然观点有些偏颇,但也揭示了出租方和租赁方在操作程序上的缺失。
首先是在租赁者人选上,属于领导“钦定”,程序不合法。本人没有到西河实地调查,仅从《西河模式深度调查》文章中看出,是领导先看中了租赁者,并与租赁者事先谈好了条件,并与之签定了合同后才向还蒙在鼓里的职工宣布结果。为什么不能面向全体员工公开招标,竞争揭榜呢?职工的群体意志缺失,这或许就是造成“震荡”或者“阵痛”的重要肇因。
其次是租赁者在选人用人方式上的程序缺失。“西河模式”中的租赁者并不是真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租赁者,从文章中可以看出,他既没有交纳巨额风险抵押金,也没有什么经营不善破产失业的后顾之忧。他所承担的,仅仅只是在“五个不变 ”条件下,经营绩效的“服务费”的多少,因此,他在选人用人上必须遵守国有企业民主集中制的相关规定,而不能搞“一言堂”,更不能搞什么家族式供电所。他完全可以贴出“招贤榜”,用市场经济的“竞争选马”办法,而不是用伯乐相马式的个人意见确定。由此,甚至可以推广到当初供电公司选承包人的做法。当然,如果他真正按市场竞标买断经营,成为独立的供电商,取得合法的法人地位,那么,怎么用人,他就享有更多法律规定下的自由。
“总督”的回报――黄金,还是黑金?
西河模式最令人瞩目的是赋予了基层供电所所长的效益分配权,他的意义不仅在于表面上的激励,而且潜在地冲击着现在通行的“金字塔”式的岗位报酬制。笔者曾在基层担任过党委书记,一次上级领导来调研时问,基层供电所所长有什么权利?我愣了愣才说,有带头组织完成任务的权利,有优先反映问题的权利,除此以外,基本都是奉献。西河模式现在探索出一条新路,但也还需政策支持。
首先是服务费用提取合法化的问题。公司决策者如果不出台规范化的政策依据,不但其他供电公司不能效仿,而且政府监管部门,如物价、税务等单位还要找上门来问道理。那时,就可能把经营者的黄金收益做为黑金查处了。
其次是农电工减人增效的报酬标准必须合法化。目前,全省农电工的配置是按山区、平原、丘陵平均400个服务农户一个人来配置的,如果可以减少,那么政府有关部门就会重新测算,减少农电工的定编人数,从而少收附加费,减轻农民用电负担。西河模式以农电工的超额劳动省下来农电工工资,就会被认为是“在吃空饷”而强行纠正。如果农电工的超额劳动得不到相应的报酬,那么,其积极性势必难以持久。
经营的绩效――偶然,还是必然?
一个供电所的供电量的多少,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它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社会环境、气候影响等,实实在在地说,望天收的成分占有很大比重。供电所长能做的是四件事:安全,服务,降损,收费。将收益与售电量挂钩,其实当中有很多偶然因素的影响,同时还有丰年、枯年现象。因此,在完善西河模式时,就必须设计更为科学的考评回报体系,让这一新生事物得以健康持续发展。
读了《西河模式深度调查》和《悬疑待改》,使我对“奸黄陂,狡孝感”的流言完全改观。却又仿佛看到塞万提斯笔下的游侠骑士堂・吉诃德头戴盔甲,手舞长矛,和他傻乎乎的侍从桑丘一起来到了孝感古城,跃马横枪,向电力系统这座巨无霸式的“风车”发起了挑战。
电力系统是计划经济的仅剩的几座堡垒之一,需要堂・吉诃德这样的勇士来“破阵”。笔者对“西河模式”的创立者们有着英雄般的敬意,但是,又有对堂・吉诃德当上“总督”后产生隐忧,害怕其成为过眼烟云般的闹剧。
“总督”的权利――天授,还是民授?
2004年4月21日,一封读者来信反映,西河供电所被农电工安理红整体租赁,其用人权和分配权归租赁者所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形成家族式、作坊式管理。来信虽然观点有些偏颇,但也揭示了出租方和租赁方在操作程序上的缺失。
首先是在租赁者人选上,属于领导“钦定”,程序不合法。本人没有到西河实地调查,仅从《西河模式深度调查》文章中看出,是领导先看中了租赁者,并与租赁者事先谈好了条件,并与之签定了合同后才向还蒙在鼓里的职工宣布结果。为什么不能面向全体员工公开招标,竞争揭榜呢?职工的群体意志缺失,这或许就是造成“震荡”或者“阵痛”的重要肇因。
其次是租赁者在选人用人方式上的程序缺失。“西河模式”中的租赁者并不是真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租赁者,从文章中可以看出,他既没有交纳巨额风险抵押金,也没有什么经营不善破产失业的后顾之忧。他所承担的,仅仅只是在“五个不变 ”条件下,经营绩效的“服务费”的多少,因此,他在选人用人上必须遵守国有企业民主集中制的相关规定,而不能搞“一言堂”,更不能搞什么家族式供电所。他完全可以贴出“招贤榜”,用市场经济的“竞争选马”办法,而不是用伯乐相马式的个人意见确定。由此,甚至可以推广到当初供电公司选承包人的做法。当然,如果他真正按市场竞标买断经营,成为独立的供电商,取得合法的法人地位,那么,怎么用人,他就享有更多法律规定下的自由。
“总督”的回报――黄金,还是黑金?
西河模式最令人瞩目的是赋予了基层供电所所长的效益分配权,他的意义不仅在于表面上的激励,而且潜在地冲击着现在通行的“金字塔”式的岗位报酬制。笔者曾在基层担任过党委书记,一次上级领导来调研时问,基层供电所所长有什么权利?我愣了愣才说,有带头组织完成任务的权利,有优先反映问题的权利,除此以外,基本都是奉献。西河模式现在探索出一条新路,但也还需政策支持。
首先是服务费用提取合法化的问题。公司决策者如果不出台规范化的政策依据,不但其他供电公司不能效仿,而且政府监管部门,如物价、税务等单位还要找上门来问道理。那时,就可能把经营者的黄金收益做为黑金查处了。
其次是农电工减人增效的报酬标准必须合法化。目前,全省农电工的配置是按山区、平原、丘陵平均400个服务农户一个人来配置的,如果可以减少,那么政府有关部门就会重新测算,减少农电工的定编人数,从而少收附加费,减轻农民用电负担。西河模式以农电工的超额劳动省下来农电工工资,就会被认为是“在吃空饷”而强行纠正。如果农电工的超额劳动得不到相应的报酬,那么,其积极性势必难以持久。
经营的绩效――偶然,还是必然?
一个供电所的供电量的多少,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它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社会环境、气候影响等,实实在在地说,望天收的成分占有很大比重。供电所长能做的是四件事:安全,服务,降损,收费。将收益与售电量挂钩,其实当中有很多偶然因素的影响,同时还有丰年、枯年现象。因此,在完善西河模式时,就必须设计更为科学的考评回报体系,让这一新生事物得以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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