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正式批复设立区域电力监管机构
2004-07-02 08:51:57 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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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对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立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等6个区域电力监管局(简称电监局),并向有关城市派驻监管专员办公室。区域电监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据电监会授权,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辖区内电力企业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等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和可靠性监管;负责辖区内电力市场统计和信息发布,管理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查处辖区内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区域电监局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正局级,由国家电监会垂直领导。华北电监局设在北京市,负责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以及内蒙古西部地区的电力监管;东北电监局设在沈阳市,负责辽宁、吉林、黑龙江以及内蒙古东部地区的电力监管;西北电监局设在西安市,负责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地区的电力监管;华东电监局设在上海市,负责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地区的电力监管;华中电监局设在武汉市,负责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地区的电力监管;南方电监局设在广州市,负责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地区的电力监管。西藏地区的电力监管另行规定。区域电监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国家电监会党组管理,为加强工作联系,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文件抄送区域电监局所在省(市)党委组织部。
区域电监局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正局级,由国家电监会垂直领导。华北电监局设在北京市,负责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以及内蒙古西部地区的电力监管;东北电监局设在沈阳市,负责辽宁、吉林、黑龙江以及内蒙古东部地区的电力监管;西北电监局设在西安市,负责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地区的电力监管;华东电监局设在上海市,负责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地区的电力监管;华中电监局设在武汉市,负责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四川、重庆地区的电力监管;南方电监局设在广州市,负责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地区的电力监管。西藏地区的电力监管另行规定。区域电监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国家电监会党组管理,为加强工作联系,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文件抄送区域电监局所在省(市)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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