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电价改革是电价改革的关键
2004-07-16 15:46:04 来源:现代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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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摘 要:分析了几种竞价模式的优缺点,提出了改进方式: 以区域电力市场内的平均上网电价为合同电价,对所有发电机组统一核定上网小时数,形成合同电量, 以此为基础签订双边合同,剩余电量实行竞价上网;其中电力监管是关键。
关键词: 电力市场;电价;改革;监管
1上网电价改革是电价改革的关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2003年7月我国出台了《电价改革方案》。其中提到:我国电价改革目标是在进一步改革电力体制的基础上,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电价、配电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其中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过渡时期,上网电价引入竞争;输配电价按销售电价扣减上网电价确定;销售电价由政府制定。这就明确了我国电价的改革首先是从上网电价改革开始,通过上网环节引入竞争,实行上网电价的改革,进而推动销售电价以及输配电价的改革。可以说,上网电价改革不成功,整个电价体系的改革就不可能成功。
2上网电价的改革取决于竞价模式
我国的上网电价的改革,其中心环节是要引入竞争。通过竞争,实行竞价上网,促进电力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降低我国的整体电价水平。但是以何种方式引入竞争,竞价模式如何确定对上网电价的改革将起决定性作用。
我们知道,目前我国电力形势是整体供应偏紧,处在一种供不应求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竞价模式选择不当,实行没有管制的竞争,相当于对短缺商品取消价格管制实行市场定价,按照经济学原理,价格必然会升高,由此会影响到人民的生产生活,给社会造成动荡,这并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相反,如果只是追求短期效益,挫伤了大部分发电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势必又会影响到对电力的长期投资,对整个电力市场的长期发展不利。
即使是在电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的竞争,竞价模式的选择不当,监管力度不到位,也可能会出现寡头垄断,人为操纵市场的情况出现,结果是电价不降反升,可以说是与我们的改革背道而驰。所以说,如何选择一个合理的竞价模式至关重要。
目前国内外先后出现一些不同的竞价模式(国内试点)供我们参考。
2.1 有限电量竞价模式
目前上海、山东、东北电力市场中基本上采用的是有限电量竞价模式,即一部分电量按合同规定上网并按政府核准的上网电价结算,另一部分电量参与现货市场竞价,并按市场价格结算。
这种竞价模式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按合同执行的电量仍是"一机一价",并没有改变旧有的电价模式;同时对现货市场的竞价还没有形成很好的监管约束机制。
2.2 POOL模式
POOL模式,又称强制电力库模式,英国电力市场改革中最早采用这种模式,目前已经被NE-TA模式所替代。
这种电力交易模式的特点是实行全电量竞争,所有发电企业的电力必须卖人电力库中去,每个发电企业可以在这个电力市场中随意报价,根据报价排序安排发电计划;但电网与电厂结算电价按照系统边际电价确定,即以满足系统平衡时最后一台机组报价作为全部上网电量的结算价格,电网公司必须被动接受。为规避财务风险,发电企业可以与电网企业签订差价交易合约。
所谓差价合约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为了规避市场价格风险,规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内,对一定数量的电力商品以某种方式进行财务结算的交易。其目的是为了使电力商品交易双方规避市场价格风险。
在此情况下,发电企业的收入可以分解成两部分,即合约电量收入和差价合约收入(可能为负收入)。
发电企业收入=合约电量收入+差价合约收入=合约电量×合约电价十(市场交易电量-合约电量)×市场交易价格
由于按系统边际价格作为整个电量的结算价格,存在发电企业间操纵市场的情况发生,电网企业不堪重负;虽然存在差价合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市场价格风险,但由于差价合约交易不进行电能量的实际物理交付,由此造成的系统不平衡只能由电网企业自行负担,而与发电企业无关,电网企业的社会风险仍然无法规避。因此,英国目前已经不采用这种电力交易模式,改为NETA模式。
我国浙江电力市场据说也实行了全电量竞价,引入了差价合约概念。但据资料介绍其签订的合约电价仍依照原先政府给各电厂核定的上网电价,即"一机一价";同时,浙江电力市场电力供应十分紧张,发电企业与电网签订的差
关键词: 电力市场;电价;改革;监管
1上网电价改革是电价改革的关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2003年7月我国出台了《电价改革方案》。其中提到:我国电价改革目标是在进一步改革电力体制的基础上,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电价、配电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其中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过渡时期,上网电价引入竞争;输配电价按销售电价扣减上网电价确定;销售电价由政府制定。这就明确了我国电价的改革首先是从上网电价改革开始,通过上网环节引入竞争,实行上网电价的改革,进而推动销售电价以及输配电价的改革。可以说,上网电价改革不成功,整个电价体系的改革就不可能成功。
2上网电价的改革取决于竞价模式
我国的上网电价的改革,其中心环节是要引入竞争。通过竞争,实行竞价上网,促进电力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降低我国的整体电价水平。但是以何种方式引入竞争,竞价模式如何确定对上网电价的改革将起决定性作用。
我们知道,目前我国电力形势是整体供应偏紧,处在一种供不应求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竞价模式选择不当,实行没有管制的竞争,相当于对短缺商品取消价格管制实行市场定价,按照经济学原理,价格必然会升高,由此会影响到人民的生产生活,给社会造成动荡,这并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相反,如果只是追求短期效益,挫伤了大部分发电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势必又会影响到对电力的长期投资,对整个电力市场的长期发展不利。
即使是在电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的竞争,竞价模式的选择不当,监管力度不到位,也可能会出现寡头垄断,人为操纵市场的情况出现,结果是电价不降反升,可以说是与我们的改革背道而驰。所以说,如何选择一个合理的竞价模式至关重要。
目前国内外先后出现一些不同的竞价模式(国内试点)供我们参考。
2.1 有限电量竞价模式
目前上海、山东、东北电力市场中基本上采用的是有限电量竞价模式,即一部分电量按合同规定上网并按政府核准的上网电价结算,另一部分电量参与现货市场竞价,并按市场价格结算。
这种竞价模式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按合同执行的电量仍是"一机一价",并没有改变旧有的电价模式;同时对现货市场的竞价还没有形成很好的监管约束机制。
2.2 POOL模式
POOL模式,又称强制电力库模式,英国电力市场改革中最早采用这种模式,目前已经被NE-TA模式所替代。
这种电力交易模式的特点是实行全电量竞争,所有发电企业的电力必须卖人电力库中去,每个发电企业可以在这个电力市场中随意报价,根据报价排序安排发电计划;但电网与电厂结算电价按照系统边际电价确定,即以满足系统平衡时最后一台机组报价作为全部上网电量的结算价格,电网公司必须被动接受。为规避财务风险,发电企业可以与电网企业签订差价交易合约。
所谓差价合约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为了规避市场价格风险,规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内,对一定数量的电力商品以某种方式进行财务结算的交易。其目的是为了使电力商品交易双方规避市场价格风险。
在此情况下,发电企业的收入可以分解成两部分,即合约电量收入和差价合约收入(可能为负收入)。
发电企业收入=合约电量收入+差价合约收入=合约电量×合约电价十(市场交易电量-合约电量)×市场交易价格
由于按系统边际价格作为整个电量的结算价格,存在发电企业间操纵市场的情况发生,电网企业不堪重负;虽然存在差价合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市场价格风险,但由于差价合约交易不进行电能量的实际物理交付,由此造成的系统不平衡只能由电网企业自行负担,而与发电企业无关,电网企业的社会风险仍然无法规避。因此,英国目前已经不采用这种电力交易模式,改为NETA模式。
我国浙江电力市场据说也实行了全电量竞价,引入了差价合约概念。但据资料介绍其签订的合约电价仍依照原先政府给各电厂核定的上网电价,即"一机一价";同时,浙江电力市场电力供应十分紧张,发电企业与电网签订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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