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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条例》难产 电监会尴尬行权到何时?

  2004-02-23 09:35:16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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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剧本没有,道具不全,谁也不知道已经登上历史舞台整一年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什么时候才能真正进入当初人们设想中的打破垄断坚冰、推进电力改革的监管角色。因为电监会赖以“安身立命”的《电力监管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至今仍面临重大阻碍,难以尽快出台。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去年10月就已完成起草并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的《电力监管条例》,在征求各方意见时遇到一些阻碍,近期出台的希望渺茫。而已经在起草小组内部完成的《电力法》修订稿,还未提交到法制办,出台之日难以预期。

    这意味着依“法”监管电力市场的电监会,在成立一年之后还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履行全国电力监管职责。”2003年2月,在国务院正式下发的“三定”方案中,授权电监会监管全国电力市场、推进电力改革的同时,却没有给电监会行使权力时可以依据的一套法律法规基础。

    因此,在去年3月正式挂牌之后,电监会就将立法工作列为2003年内的重点工作,包括与发改委等其他部门共同进行对原有《电力法》的修订,起草《电力监管条例》以及《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电力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其中,《电力监管条例》最为电监会所重视。按照电监会政策法规部一位官员的说法,“这是电监会的安身立命之本”,因为电监会需要通过这部法规从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程序、处罚办法等等方面,来保证电监会行使监管职能时的独立和有效。

    2003年9月底,电监会政策法规部起草的《电力监管条例》在内部主席办公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0月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由于《电力法》修订工作还要历经漫长的立法程序,电监会迫切希望这部《监管条例》尽快生效,给已经成立了半年多的电监会以一个名正言顺的监管依据。所以,电监会当时非常希望能获得人大的特殊授权,在《电力法》修订完成之前,由电监会行使原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监管职能,或者由国务院先行批准《监管条例》的出台。

    但记者近日从多方获悉,电监会的这个希望现在看来非常渺茫,原因是《监管条例》报送相关政府部门、电力公司、地方政府征求意见时,遇到了比较大的阻碍。

    “对《监管条例》的内容好像并没多少意见,但是有意见反对它的出台时机,认为它应该在《电力法》修订出台之后再出台。”参与条例起草与电力改革的两位知情人士在不同场合告诉记者,“理由就是怕《监管条例》先出台,会导致执行中的某些混乱,会与还在修订中的《电力法》发生冲突或不协调,造成《监管条例》在修改的《电力法》出台后还需再做修改的局面。”

    然而,《电力法》修改稿尚在起草小组内部征求意见,还未提交到法制办。这意味着《电力法》出台时间很可能要到2004年年底或者更晚。不久前,《电力法》修订小组负责人、发改委能源局副局长吴贵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修订工作还面临多项难题。

    这样电监会将在下半年陷入一个难以开展工作的困境,因为《行政许可法》将在7月1日生效,届时如果没有获得法律法规的授权,电监会在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就无从下手。“如果《监管条例》不能在7月1日前出台,那么到时《行政许可法》一生效,我们管理和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工作就必须先打报告给国务院,由国务院以‘决定’的方式确定后才能实施。”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天则公用事业研究中心副主任余晖当初曾全程参与电监会设计组建工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余晖表示,电监会成立一年来原先计划内的很多工作确实推进得非常艰难和缓慢。“没有《电力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的电监会,严格意义上说来,连合法性都谈不上,又谈何独立性?没有独立性,又怎能保证监管工作的专业和有效?”

    “这是我们国家改革进程中渐进式推进与革命性突破的矛盾。”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说。在去年9月电监会举办的为《监管条例》的制定广泛征求意见的研讨会上,周汉华就指出问题的根源在于:“电监会作为一个前所未有的监管机构而成立,它本身是一种革命性的突破,而整套监管法律与监管体系的完善,在我国注定是一个非常缓慢的渐进式过程”,这就注定了电监会从成立之初到现在的尴尬境地。

    国家发改委体制与改革研究所副所长高世楫也非常肯定电监会在众多掣肘中的积极作为。“电监会成立后的工作对于电力改革当然是非常有意义的,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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