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化关键在政府改革
2003-12-31 09:59:21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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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我国电力产业已经基本完成厂网分开的产业重组,市场化改革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现在,电力市场化又到了一个新的关键阶段。在这关键阶段,改革重点是什么?12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以刘世锦、冯飞为组长的“中国能源战略与政策研究”课题组提出:电力市场化关键在市场改革。
一是要放宽电力业的市场准入限制。
由于经济规制是低效率的,国际不的改革潮流是放松价格、投资、市场进入等方面的经济规制,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我们还应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争取建立新型投融资体制。
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仍需保持一定甚至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而这要有充足电力的支持。要保证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一定的投资是不可缺少的。要吸引投资,政府既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也要放宽投资进入限制,吸引新的投资者,允许符合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的企业进入电力市场,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和混合经济。在电网独家经营的运行模式下,电网投资主体也应采取多元化政策。
二是要继续减少政府的行政审批。
在价格、投资、市场进入、市场退出等关键性环节,政府部门仍对电力等垄断行业进行较为严格的经济规制,行政审批事项仍然很多。为顺利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政府应继续缩减对电力业的经济规制职能,尽可能不对微观经济进行直接的干预,同时加强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社会性管制。对于非政府投资的电力建设项目可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策,依法办理用地、资源、环保、安全等许可手续。
三是要构建现代电力监管制度。
中国电力监管体制的改革,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中国电力工业的特性、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体制特征以及历史的条件,着眼于解决现行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与国际现代电力监管体制潮流相符合的新型监管体制。
中国的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应遵循如下原则:
首先,电力监管体制的改革与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相对应。中国的现实和他国的经验都说明,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是一项复杂而需分步实施的过程,采取厂网的产权分开、发电端竞价上网,尔后输配电网分开,最后到售电引入竞争的实施步骤。在此过程中,电力监管体制应加速改革,以确保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在监管中顺利推进,以便少出问题和少走弯路。而监管的内容应同竞争的引入范围和竞争强度相对应,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目标。
其次,电力监管体制的改革应与政府行政体制的改革和职能转换相协调。电力监管体制的改革是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兼顾当前的现状和现实可能性,更要着眼于建立新型的政府行政体制的长远目标,具有相当的前瞻性和延续性,避免与今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发生矛盾甚至制造障碍。力争形成“企业自主经营,行业协会自律服务,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新型政企关系。实行政监分离,并将目前分散在各部门的电力监管职能(如价格管制权、市场准入管制)集中到电监会,赋予电监会有效的管制工具和“权责对等”的管制职能。
第三,电力监管体制的改革应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作保证。立法先行是他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之一。但是由于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电力改革的形势、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紧迫性等方面的要求,近期内也无法再进行电力监管体制的改革,为解决这一矛盾,可先行采取行政法规尔后立法的方式。监管机构及其职能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才能形成透明、可预见、相互制衡的电力监管新体制,才能做到依法监管。也就是说,立法先行的原则必须遵守。
作 者:艾三石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一是要放宽电力业的市场准入限制。
由于经济规制是低效率的,国际不的改革潮流是放松价格、投资、市场进入等方面的经济规制,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我们还应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争取建立新型投融资体制。
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仍需保持一定甚至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而这要有充足电力的支持。要保证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一定的投资是不可缺少的。要吸引投资,政府既要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也要放宽投资进入限制,吸引新的投资者,允许符合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的企业进入电力市场,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和混合经济。在电网独家经营的运行模式下,电网投资主体也应采取多元化政策。
二是要继续减少政府的行政审批。
在价格、投资、市场进入、市场退出等关键性环节,政府部门仍对电力等垄断行业进行较为严格的经济规制,行政审批事项仍然很多。为顺利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政府应继续缩减对电力业的经济规制职能,尽可能不对微观经济进行直接的干预,同时加强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社会性管制。对于非政府投资的电力建设项目可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策,依法办理用地、资源、环保、安全等许可手续。
三是要构建现代电力监管制度。
中国电力监管体制的改革,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中国电力工业的特性、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体制特征以及历史的条件,着眼于解决现行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与国际现代电力监管体制潮流相符合的新型监管体制。
中国的电力监管体制改革应遵循如下原则:
首先,电力监管体制的改革与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相对应。中国的现实和他国的经验都说明,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是一项复杂而需分步实施的过程,采取厂网的产权分开、发电端竞价上网,尔后输配电网分开,最后到售电引入竞争的实施步骤。在此过程中,电力监管体制应加速改革,以确保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在监管中顺利推进,以便少出问题和少走弯路。而监管的内容应同竞争的引入范围和竞争强度相对应,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目标。
其次,电力监管体制的改革应与政府行政体制的改革和职能转换相协调。电力监管体制的改革是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兼顾当前的现状和现实可能性,更要着眼于建立新型的政府行政体制的长远目标,具有相当的前瞻性和延续性,避免与今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发生矛盾甚至制造障碍。力争形成“企业自主经营,行业协会自律服务,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新型政企关系。实行政监分离,并将目前分散在各部门的电力监管职能(如价格管制权、市场准入管制)集中到电监会,赋予电监会有效的管制工具和“权责对等”的管制职能。
第三,电力监管体制的改革应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作保证。立法先行是他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之一。但是由于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电力改革的形势、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紧迫性等方面的要求,近期内也无法再进行电力监管体制的改革,为解决这一矛盾,可先行采取行政法规尔后立法的方式。监管机构及其职能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才能形成透明、可预见、相互制衡的电力监管新体制,才能做到依法监管。也就是说,立法先行的原则必须遵守。
作 者:艾三石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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