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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 开放 竞争 有序――电监会副主席史玉波谈建设区域电力市场

  2003-08-01 12:40:32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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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记者 卢怀谦

  电监会近日颁发了《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等电力市场建设重要指导性文件。这些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所确定的区域电力市场模式和竞争模式如何?中国电力市场建设的步骤和措施有哪些?如何对电力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带着一系列问题,记者走访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副主席史玉波。

  史玉波说,电监会从去年11月底开始,历时6个月起草完成了这些文件。《关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主要规定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目标、模式、步骤等基本思路;《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定位于对区域电力市场的基本要求,主要解决市场成员在市场竞争中“怎么办”的问题;《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主要规定监管机构在电力市场监管过程中“管什么”和“怎么管”的问题;《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重点解决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规范统一,目的是保证市场条件下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促进电力市场之间的衔接。
  史玉波指出,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的目标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区域市场建设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规则、统一管理,不同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市场模式。电力市场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二是有利于打破市场壁垒,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要促进市场成员的公平竞争,促进电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当然还要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区域电力市场的建设要遵守“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试点先行、梯次推进”的原则。2003年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2004年和2005年再按条件依次启动其他区域电力市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等六大区域电力市场。

  关于区域电力市场的模式,史玉波说,电网的网架结构、电源结构、负荷特性以及市场环境是区域市场建设的重要基础条件,目前各大区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应该根据电网的经济、技术条件,选择合理的市场模式。电监会的文件推荐了统一市场和共同市场两种模式。无论采用哪种模式,在同一区域内,都应该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规则的原则进行设计和管理,根据我国实际,对区域内电网联系比较薄弱的地区,在电力市场建设初期,可在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的前提下,设立相对独立的市场运营机构。

  关于竞争模式,史玉波说,电监会的文件推荐了两种竞争模式,一是采用全电量竞价加差价合约方式,二是采用部分电量竞价加物理合同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电力市场都应以合约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辅。从目前电力竞争的实质来说,都还是部分电量竞争,随着市场发育和电价制度改革,应逐步加大竞争力度,最后实现全电量的市场竞争。

  谈及电力市场运营的法规建设和市场监管问题,史玉波说,电力监管必须贯彻依法、独立、公正、透明的原则,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制定规则,监管机构依照规则监管。电力市场的规则原则上按三层设计:第一个层面是电监会制订的基本规则,体现原则性和稳定性;第二个层面是各区域电力市场的运营规则,体现各地区的特点和因地因网制宜的原则;第三个层面是有关细则,体现技术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适应电力市场建设初期的需要,便于调整和修改。当然,在这些具体规则之上,是《电力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电监会制定、修改这些规则时,将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遇重大修改时,将依法组织听证会。史玉波强调,此次出台的文件都具有较强的法规性,其制定的法律依据应是《电力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电力法》的修订和《电力监管条例》的起草尚处于进行之中,因此制订有关文件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5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监会“三定”方案。但从总体思想上看,这些文件与将来出台的法律法规的精神是一致的。市场建设迫切需要这些文件,因此,电监会决定先颁发试行这些文件,待上述法律法规正式出台后,再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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