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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修改完善还是推倒重来?

  2003-05-08 12:14:41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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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专家认为,现行电力法存在可操作性差、保护垄断经营、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本报记者 单继林 实习生 张静

    被诟病已久的现行《电力法》已步入“修修补补”的阶段。

    有关专家指出,这部于1995年颁布的电力法,在电力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步伐后,其可操作性差和政企不分、垄断经营的市场结构等很多地方已与现实不相适应。其中,关于电力环保、对可再生能源的制度设计、电价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等,难以寻找到法律依据。最重要的是,电监会成立后,《电力法》如何明确对增加监管机构,应对监管原则、监管权力、监管技术与手段、监管程序以及对监管机构的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

    如何超越部门利益

    电监会副主席邵秉仁具体负责政策法规的修改和设立工作。在日前同记者的接触中,邵秉仁透露,电监会正在不断完善电力法规和相应的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而记者从一专业人士处了解到,电力法的修改工作实际上不应该由电监会这个实施部门来组织完成,而应该由某一专业团体起草或者干脆就重新拟订一个新的方案,交由相关部门来修改和提出建议,避免因利益关系而出现政策上的偏差。他说,监管机构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对这一法律负责,避免出现争权或者推卸责任现象。

    在日前的一个国际研讨会上,来自美国能源基金会、实施“电力监管援助计划”的主任戴维(David Moskovitz)博士认为,电力法作为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选择,必须提供基本的法律框架,确定利益相关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还必须定义政府的角色,以此来增强私人投资者的信心。

    戴维博士认为,电力法中的关键条款必须在条文中对目标和一般原则有所体现,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能、结构和角色进行明确,对基本的市场竞争结构则应提到,对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上诉复审应该做一关键性的描述。对电力企业的税收改革,电力价格的确定,电力规划以及为公用事业划拨财产和安全等要做相应的关键性的描述。同时,电力法必须与可再生能源促进法、气候变化法、环境法和税法等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结合起来。

    可持续发展法制化

    电力环保应具可操作性

    国家环保总局环科院大气所所长汤大钢认为,中国电力法与环境保护方面,必须要把其结合点建立在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并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煤炭的消费比重多大直接影响中国环境受污染的程度,必须使得空气质量的提高和酸雨的控制达到一定程度来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

    为此,汤大钢建议,电力法应该明确燃煤电厂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明确减少燃煤电厂的排放量。

    原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副司长,现任职新成立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于吉认为,必须完善《电力法》。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电力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对有关电力市场、电力交易规则、新的电价形成机制、新型电力管理体制等内容缺少相应的规定;电力可持续发展等内容需要修改和补充,增加可操作性;电力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实施电力环保等,也未作明确规定。

    “电力法中的对于环保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难以依据电力法来制订有关电力环境保护的规定”,中电联环保中心主任王志轩认为,现行法规对电力环保缺乏全面、系统、深入的规定。

    他认为,现行法规缺乏对不同主体的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也是难点之一。对环保行政部门规定的权力多且具体,而规定的责任抽象;权力义务不平衡;对工业部门、电力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不同主体所负有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如火电厂烟气脱硫规范,应该由环保部门负责还是电力部门负责?电力的清洁生产的规定、规范到底是归环保部门管还是归工业主管理,都存在协调性问题。

    为此,王志轩建议,由于环境保护是电力发展的最重要的制约因素之一,电力行业的环境保护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行业特点,而现行的环保法规体系难以协调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他建议电力法中应当有系统的环境保护内容,并建议单设“环境保护”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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