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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呼唤新的《电力法》

  2003-03-11 11:06:22    来源:中国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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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全国政协委员赵希正、陆延昌、谢松林、蔡国雄联名提交了"关于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提案"。那么,为什么要修改《电力法》?又应该做怎样的修改呢?

  立法基础发生变化,一些条文已明显滞后

  赵希正: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该法的出台对于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电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政治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较之十余年前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十余年中,电力工业也发展迅猛,生产力水平大幅提高,全国联网格局开始形成,尤其是最近完成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打破了电力独家垄断的经营格局。由此可见,现行《电力法》的立法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一些针对缺电情况和原体制基础做出的条文规定已明显滞后。随著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要求建立一个稳定、透明、公正的电力市场及其监管体系和法律框架的呼声渐高并已逐渐成为各方共识。因此,我们认为《电力法》迫切需要作适当的修改与完善。  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需要《电力法》提供支持  陆延昌: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要求国民经济必须要保持一个适当的发展速度。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力工业也必须与国民经济同步发展并适度超前。因此,《电力法》应突出发展是第一要务的原则。鼓励发展模式的多样化;鼓励全国联网和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鼓励新技术的应用和科技创新;鼓励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为电力工业的发展创造出良好的法律环境。

  建立完善的电力市场机制,  需要《电力法》给予保障

  谢松林:要构筑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就必须要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监管机制,这是保障电力企业能够公正、公平、公开竞争的前提和基础。而现行《电力法》还缺少这方面规范。现行《电力法》确定的是政监合一的管理模式,由不同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分散行使管电职能。实践证明,这种体制已经难以适应电力生产发展的需要。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确定了成立电力监管委员会,实行政监分离、集中监管的管电模式,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一个正确选择。现在的当务之急是需要《电力法》对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对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予以规定;对电力监管机构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也需要进行明确划分。

  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需要《电力法》给予维护

  谢松林: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国家电力公司已经完成了厂网分开的改革,竞价上网的格局也将逐步形成。如何在竞争中让消费者得到实惠,同时又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是《电力法》要承担的一个主要责任。现行《电力法》还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以电价为例:现行《电力法》对电价实行的是政府核准制和定价制,电力企业没有根据市场定价的自主权。所以,目前实行竞价上网还存在著法律障碍。现行《电力法》只规定了发电电价和销售电价模式,而输配电价模式尚无法律依据,网厂分开后电网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没有法律保障。  今后的电价模式应为:竞价式的上网电价、协商式的互供电价、核准式的输配电价、政府定价式的终端销售电价。对于在以往实践中出现的分时电价、峰谷电价、丰枯电价,也需要《电力法》上升为法律层次加以规范与引导。

  广大电力用户的利益,  需要《电力法》予以保护

  蔡国雄:现行《电力法》对于保护电力消费者权益方面确实比较薄弱。由于电力商品在经营上的特殊性,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承担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还应该承担起部分社会责任,包括通电责任、提供优质电能的责任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监管部门有权监督电网经营企业建立起完善的服务常态机制,尤其是对广大农村电力消费者,应该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最终使电力用户和广大电力消费者受益,享受到更为充足便捷、优质价廉的电能。

  融入世界经济,  需要《电力法》与国际接轨

  赵希正: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越来越密不可分。一些发达国家有著百余年市场经济的经验,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保障制度。我们国家的《电力法》也应该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们的电力法律制度。总之,新形势和新的立法基础要求我们对《电力法》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完善。修改后的电力法应当是电力改革法,是电力竞争法,是电力发展的促进法和保障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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