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新格局下的六大课题
2003-02-26 12:02:52 来源:中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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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课题一: 保障改革平稳过渡
国务院5号文件明确指出,厂网分开以后,区域电网公司可以拥有抽水蓄能电厂和少数应急、调峰电厂,但是保证电网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安全的隐患并不能就此消除。
厂网一家时,为保证电网安全,上级调度部门、生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往往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对电厂下达调峰和备用指令,电厂也是处于无条件服从的状态;厂网分开以后,电网一分为二,另成立五家发电集团,同时由于若干年前实行的"多家办电"政策形成的各种产权发电企业的存在,电厂与电网关系将变得更趋复杂,确保电网安全的责任将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
这就要求电力市场参与各方在维持系统安全上达成共识,共同努力采取措施保证系统整体的安全稳定。同时,要在改革过渡期内,明确产权划分后的安全责任。安全责任要紧跟产权走,保持安全责任的连续性和追溯性,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另外,要实现电力生产安全稳定的局面,政府部门、新成立的电监会和11家新企业与原国家电力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要形成默契的持续和继承关系,主要是继承安全管理责任,维持安全管理的校威性、连续性。
在具体措施上,一要建立"电网安全第一"的共识。安全生产是所有企业的第一任务和第一效益,但是在电厂与电网之间衡量,是点与面的关系,电网比电厂具有更加重要和更加战略性的安全意义。二要尽快研究广网之间确保电网安全的保证协议,明确电厂与电网之间在确保电网安全方面的保证义务与责任,旨在以法律的形式和高度确定双方在确保电网安全方面相对稳定的特定关系。三要尽快研究电厂与电网之间相互提供基于系统安全意义上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将来实现发电公司向大用户直供电后此条款尤为必要),从微观和量化方面确保保证条款的实施。
课题二:平衡新的利益格局
电力体制改革是电力行业主动接受和适应社会需求与市场运行规律的重大举措。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从地方利益出发,对改革进程中的各种举措进行有形的甚至是"理直气壮"的干预。刚刚闭幕的十六大为国有企业改革规划了宏伟蓝图和明确的方向,即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要在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电力行业关系国计民生,更关系国家安全,属于国家基础产业,按照其发展规律和既有属性,应属于中央政府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实施直接管理的范围。同样由于电力行业基础能源与自然垄断的特性,地方政府绝对不会"坐视不管",必然从自身利益出发,对电力企业提出符合地方经济(局部利益)发展需要的要求和想法,影响甚至左右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应提前研究地方政府可能干预的事项和企业的应对措施。将这些忧虑和对忧虑的处理意见,形成有效的解决方案,作为建议提交给改革主管部门,使其在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时,能够考虑到这些问题,提前划定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的管理界面和相互关系,尽量把这些责任提前界定到即将制定完成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之中,以便今后努力减少政府强力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可能,为电网经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休自主发展预留充足的空间。
课题三:正确认识历史遗留问题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明确:在厂网分开的重组完成以后,允许发电和电网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进一步实施股份制改造。电力企业出售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按中央与地方在企业中的资产比例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管理,原则上优先用于电力建设、完善电力环保及监控设施和处理电力体制改革中的"搁浅成本"等方面。这里所说的"搁浅成本",应指在现行政策或者体制下不能有效解决的、待将来政策明确后逐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当前,全国电力企业普遍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就是电网建设资本金不足,供电环节成本在电价中得不到真实反映,电网经营企业长期依靠电厂的盈利补偿供电成本的不足。同时,由于近几年大量城乡电网建设贷款的形成,全国多数电网企业负债累累。厂网分开以后,如果没有合理的配套政策对电网环节进行补偿,电网经营企业将难以为继。
目前,电力企业尤其是各网省电力公司要充分反映当前的实际困难,努力争取合理的配套政策。如果在以下方面取得突破,必将有效解决电网经营企业当前的经营困难和今后的长期发展问题:一是争取合理的电价政策,在电价中能够反映供电成本和电网建设再投入的需求;二是与政府取得变现电力资产提前还贷以使电网经营企业轻装上阵的共识和相关政策;三是加快电网经营企业上市进程,通过拓宽融资渠道,有效解决电网建设再投入所需资金问题。
课题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迫在眉睫
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电厂和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实施股份制改造、实现上市融资的有关要求,此次电力体制改革完成以后,电网企业下一步改革的任务还相当艰巨。改革的主要目标依然是
国务院5号文件明确指出,厂网分开以后,区域电网公司可以拥有抽水蓄能电厂和少数应急、调峰电厂,但是保证电网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安全的隐患并不能就此消除。
厂网一家时,为保证电网安全,上级调度部门、生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往往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对电厂下达调峰和备用指令,电厂也是处于无条件服从的状态;厂网分开以后,电网一分为二,另成立五家发电集团,同时由于若干年前实行的"多家办电"政策形成的各种产权发电企业的存在,电厂与电网关系将变得更趋复杂,确保电网安全的责任将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
这就要求电力市场参与各方在维持系统安全上达成共识,共同努力采取措施保证系统整体的安全稳定。同时,要在改革过渡期内,明确产权划分后的安全责任。安全责任要紧跟产权走,保持安全责任的连续性和追溯性,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另外,要实现电力生产安全稳定的局面,政府部门、新成立的电监会和11家新企业与原国家电力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要形成默契的持续和继承关系,主要是继承安全管理责任,维持安全管理的校威性、连续性。
在具体措施上,一要建立"电网安全第一"的共识。安全生产是所有企业的第一任务和第一效益,但是在电厂与电网之间衡量,是点与面的关系,电网比电厂具有更加重要和更加战略性的安全意义。二要尽快研究广网之间确保电网安全的保证协议,明确电厂与电网之间在确保电网安全方面的保证义务与责任,旨在以法律的形式和高度确定双方在确保电网安全方面相对稳定的特定关系。三要尽快研究电厂与电网之间相互提供基于系统安全意义上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将来实现发电公司向大用户直供电后此条款尤为必要),从微观和量化方面确保保证条款的实施。
课题二:平衡新的利益格局
电力体制改革是电力行业主动接受和适应社会需求与市场运行规律的重大举措。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从地方利益出发,对改革进程中的各种举措进行有形的甚至是"理直气壮"的干预。刚刚闭幕的十六大为国有企业改革规划了宏伟蓝图和明确的方向,即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要在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电力行业关系国计民生,更关系国家安全,属于国家基础产业,按照其发展规律和既有属性,应属于中央政府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实施直接管理的范围。同样由于电力行业基础能源与自然垄断的特性,地方政府绝对不会"坐视不管",必然从自身利益出发,对电力企业提出符合地方经济(局部利益)发展需要的要求和想法,影响甚至左右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应提前研究地方政府可能干预的事项和企业的应对措施。将这些忧虑和对忧虑的处理意见,形成有效的解决方案,作为建议提交给改革主管部门,使其在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时,能够考虑到这些问题,提前划定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的管理界面和相互关系,尽量把这些责任提前界定到即将制定完成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之中,以便今后努力减少政府强力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可能,为电网经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休自主发展预留充足的空间。
课题三:正确认识历史遗留问题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明确:在厂网分开的重组完成以后,允许发电和电网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进一步实施股份制改造。电力企业出售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按中央与地方在企业中的资产比例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管理,原则上优先用于电力建设、完善电力环保及监控设施和处理电力体制改革中的"搁浅成本"等方面。这里所说的"搁浅成本",应指在现行政策或者体制下不能有效解决的、待将来政策明确后逐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当前,全国电力企业普遍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就是电网建设资本金不足,供电环节成本在电价中得不到真实反映,电网经营企业长期依靠电厂的盈利补偿供电成本的不足。同时,由于近几年大量城乡电网建设贷款的形成,全国多数电网企业负债累累。厂网分开以后,如果没有合理的配套政策对电网环节进行补偿,电网经营企业将难以为继。
目前,电力企业尤其是各网省电力公司要充分反映当前的实际困难,努力争取合理的配套政策。如果在以下方面取得突破,必将有效解决电网经营企业当前的经营困难和今后的长期发展问题:一是争取合理的电价政策,在电价中能够反映供电成本和电网建设再投入的需求;二是与政府取得变现电力资产提前还贷以使电网经营企业轻装上阵的共识和相关政策;三是加快电网经营企业上市进程,通过拓宽融资渠道,有效解决电网建设再投入所需资金问题。
课题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迫在眉睫
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电厂和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实施股份制改造、实现上市融资的有关要求,此次电力体制改革完成以后,电网企业下一步改革的任务还相当艰巨。改革的主要目标依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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