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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律审核科学体系――江苏电力公司依法决策实践活动纪实

  2009-11-30 11:42:37    来源:国家电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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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高璐 许石慧  

  依法决策是防范法律风险,实现企业健康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江苏省电力公司从加强制度建设、夯实思想基础、统筹智力支持、运用多维连接等方面入手,加强企业决策涉法论证,构建法律审核体系,从源头上深化依法治企,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保障企业健康科学发展。

  出台决策涉法论证办法

  奠定依法决策规范基础

  2006年,江苏公司制定出台《江苏省电力公司重大决策涉法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以及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决策中涉及的重大的法律问题进行事前论证,从制度上把生产经营的决策过程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办法》还规定了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法律论证的工作流程,为法律人员介入和参与企业重大事项涉法论证提供了制度保证。

  为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党组“进一步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和重大决策程序”的规定,2008年,江苏公司印发了关于加强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工作的通知,完善并强化了《办法》的规定。在该公司法制工作三年规划中,再次强调了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必须经法律事务机构研究、论证,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审核把关率要达到100%。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

  夯实依法决策思想基础

  依法决策的开展与落实,必须依靠制度来保障。但作为决策提出者和参与者的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的整体提升,同样是依法决策所不可或缺的。为此,江苏公司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标准方式、内容、重点、考核等作出明确规定。

  为强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针对国家与地方新出台的一系列与电网企业生产经营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江苏公司通过专题讲座、中心组学习、知识辅导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学习《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和《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该公司所属各单位还创造性地通过典型案例解读、召开疑难涉法问题讨论会、开展律师在线咨询等方式,帮助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意识、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技能,促使他们在决策中自觉问法、超前学法、自我懂法、坚定守法、高效用法,为依法决策夯实思想基础。

  探索总法律顾问制度

  提升依法决策智力支持

  进行依法决策,防范法律风险,离不开法律人才的智力支撑。江苏公司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优化法律人才资源的配置,积极服务企业依法决策工作的开展。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适时全面建立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江苏公司设立了总法律顾问,要求总法律顾问列席该公司党政联席会、参与重大决策、直接向该公司领导提出法律建议,为他们依法决策提供直接有力的支持。

  为解决基层单位法律人才匮乏的问题,江苏公司积极引进充实法律专业人员、培养专家型法律人才。目前该公司所属各地市级公司均配有2~4名法律专职人员,各县级公司均配有1名法律专职人员。另外,该公司还以法律顾问团、宣讲团、课题研究小组等形式统筹现有法律人力资源,集中研究和解决企业的重大涉法问题,从而使现有的法律人才资源更好地服务企业依法决策。

  构建法律审核科学体系

  促进依法决策多维实现

  作为国家电网公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把关”试点单位,江苏公司下大力气构建以重大决策涉法论证制度为核心的法律审核体系,以促进依法治企上下联动、左右呼应、点面结合、多维实现。

  江苏公司各级领导严格执行涉法论证制度,做到决策不违法、违法不决策。领导的主动意识和自觉执行,推动了决策涉法论证制度自上而下的贯彻。如在落实政府关于小机组清理工作要求前,要求法律事务部门先行介入,对清理工作的法律依据、国家政策进行梳理,对清理客户自备电厂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供风险防范方案,明确法律论证是必经程序,只有合法合规才能施行。法律论证工作做在前头,有效避免了法律纠纷的产生。近年来,因客户电气故障造成的电网安全事故有所增加,为防范在此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消除电网安全隐患,江苏公司决定对营销工作中的客户关系进行调整,要求法律部门参与研究客户工程、设备入网管理模式的调整完善,各有关部门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模式的比较和法律分析,提出了重新界定客户工程、设备与电网业务界面、加强电网安全监管、科学配置企业与客户之间权利义务的新方案。这一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

  江苏公司法律部门积极服务、超前研究,主动为决策提供法律建议。如《关于加强城农网改造中电力设施安全治理的建议》,就直接推动了安全生产中的回头看、查隐患、保障公众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关于江苏公司下属单位依法改制的建议》,则为该公司依法开展下属单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权责提供了法律指引。

  除决策涉法论证、要求法律部门提供法律建议外,江苏公司还扩大了法律审核的边界、拓展了法律审核的辐射范围。先后出台了招投标法律参与制度,改原来招投标中法律专家个人参加为法律全过程审核监督;制定信访工作法律保障办法,前置审核信访事件的涉法问题,积极探索和谐社会环境下信访工作法律处理模式;修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全面法律审核并适时进行立、改、废、编,确保企业制度与行为的合法性。

  强化考核问责机制执行

  确保依法决策常态长效

  决策涉法论证的实行以及法律审核制度的建立是企业进行依法决策、防范法律风险的必要条件,但制度的有效执行更为关键。为避免制度被弱化、虚化以及异化,真正发挥涉法论证与法律审核在决策中的作用,江苏公司设计并严肃执行考核与问责机制,一方面将依法决策纳入年度考核任务,实行目标化管理,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督促、有考核、有总结,提高决策涉法论证与法律审核把关的制度执行力;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相应的问责制度,强调违法决策问责的一贯性、长期性,克服问责的短期化、分离化。对未经法律论证或法律审核进行决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及领导,严格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经营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决策涉法论证制度的推行和法律审核体系的建设,使得江苏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形成遇事先问法、违法不决策的工作习惯,依法决策的意识明显增强,依法决策的能力显著提高,有力推动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联动,直接推动了企业依法治企意识的整体形成和依法治企工作的纵深推进,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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