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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9-04-13 00:00:00    来源: 华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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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努力提高安全、效益、发展、党建绩效水平,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表彰奖励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表彰奖励工作在集团公司党组的领导下,由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总部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的全面管理;

(二)负责制订、修改集团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三)负责审核集团公司年度表彰奖励工作计划和奖励经费预算;

(四)负责对拟表彰奖励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查,提交集团公司党组审定批准。

第七条  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人资部、政工部、工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工委负责,工委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根据集团公司总体工作需要和各部门表彰奖励评选申请,汇编集团公司年度表彰奖励工作计划和奖励经费预算。工作计划经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党组审定批准;奖励经费预算经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集团公司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负责集团公司年度各项表彰奖励和各单位荣获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统计、备案工作;

(三)维护先进模范的合法权益,监督落实其奖励和待遇;

(四)负责表彰奖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在表彰奖励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每年十月底前,提出本部门归口管理的下年度表彰奖励工作计划,并填写表彰奖励项目设置申报表,报表彰奖励工作办公室;

(二)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本部门非常设表彰奖励申请,报表彰奖励工作办公室;

(三)制订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表彰奖励项目的评选细则;

(四)负责实施评选表彰工作,并将评选结果填写备案表,报表彰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三章  奖项设立

第九条  表彰奖励项目应围绕集团公司目标任务的完成,服务于集团公司的中心工作、有较大影响的综合性工作,以及与基层和群众联系紧密的专项性工作,充分发挥鼓励先进、典型示范、推动工作的作用。

第十条  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集体和个人)和非常设项目(集体和个人)。

常设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工作需要长期设立的项目,有固定的评选周期(常设表彰奖励项目表见附件)。

非常设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单位部署要求、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公司工作需要和由公司统一组织的某项活动评选表彰的项目,无固定的评选周期。

第十一条  常设项目分为综合性表彰奖励项目和专项性表彰奖励项目。

第十二条  常设的综合性表彰奖励项目有:

(一)集体项目:先进单位(先进企业)、文明单位、先进集体。

先进单位(先进企业)授予年度各项绩效指标处于集团公司领先地位的直属单位、分支机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基层企业,是集团公司授予单位(企业)的最高荣誉。

文明单位授予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直属单位、分支机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基层企业。

先进集体授予在年度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处(科)室、车间(分场)、段(队)。

(二)个人项目:劳动模范、先进个人。

劳动模范授予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稳定中贡献卓著,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各级企业职工,是集团公司授予职工个人的最高荣誉,一般从先进个人、“双争双优”活动优秀职工中产生。

先进个人授予年度本职工作成绩突出的各级企业职工。

第十三条  常设的专项性表彰奖励项目有:

(一)集体项目:先进基层党组织、“四好”领导班子、创建“四好”领导班子先进集体、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基建达标创优先进单位、节能环保先进单位、先进工会、“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

先进基层党组织授予出色地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党建工作成绩突出,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的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四好”领导班子授予已获创建“四好”领导班子先进集体称号,年度工作成绩突出的各级企业领导班子;创建“四好”领导班子先进集体授予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各级企业领导班子。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授予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任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企业。

基建达标创优先进单位授予全面完成集团公司年度投产任务,积极创优,工程建设水平处于领先地位的各项目单位。

节能环保先进单位授予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二、三级企业。

先进工会授予围绕中心,工会工作成绩突出,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的二、三级企业工会。

“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授予年度班组建设成绩突出的班组。

(二)个人项目: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干部、三八红旗手、杰出青年、“双争双优”活动优秀职工。

优秀共产党员授予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出色地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共产党员。

优秀党务工作者授予党务工作成绩突出,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务工作者。

优秀工会干部授予工会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会干部。

三八红旗手授予立足本职岗位,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成绩突出的女职工。

杰出青年授予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职工。

“双争双优”活动优秀职工授予在“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中本职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

第十四条  非常设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集团公司党组批准后表彰。

第十五条  非常设集体表彰奖励项目一般为:通报表彰、集团公司××先进单位(集体)、授予×× 荣誉称号等。

非常设个人表彰奖励项目一般为:通报表扬、集团公司××工作先进个人、授予×× 荣誉称号等。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表彰奖励数量。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参评单位和参评职工总数情况,确定表彰数量。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原则上每个集体项目一次表彰不超过30个,个人项目不超过50名。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评选工作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上下结合和严格执行标准、逐级评选推荐、重点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十八条  各类奖项的评选,必须严格按照推选申报、考评推荐、抽查核实、组织评审、审定批准的程序进行:

(一)推选申报。各企业在群众推选的基础上,经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集体讨论后,将拟申报对象及其主要事迹在本单位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无异议后,按照要求逐级向上申报。

(二)考评推荐。各分支机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接到所属单位的申报请示后,要进行认真审查和现场考评,在规定时间内择优推荐,签署意见后上报集团公司奖项归口管理部门。各直属单位、分支机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自身的考评推荐由集团公司奖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三)抽查核实。为保证考评质量,对于集体性奖励的评选,各奖项归口管理部门,应组成检查组对推荐上报的单位(集体)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组织评审。奖项归口管理部门对推荐情况汇总后,报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提出表彰初步名单。

(五)审定批准。集团公司党组审定批准后,归口管理部门代拟表彰文件,进行命名表彰,并报表彰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以集团公司名义向上级推荐拟受表彰奖励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经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集团公司党组批准后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将获奖结果填写登记表,报表彰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

各分支机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及所属企业参评地方组织评选的省部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组织评选,并将获奖结果填写登记表,报表彰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表彰奖励工作应本着公开、庄重、节俭的原则进行。综合性表彰奖励项目、创建“四好”领导班子活动和“双争双优”活动的奖项一般在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上由集团公司命名表彰;专项性表彰奖励项目可根据需要,通过集团公司有关会议或文件等形式进行表彰。一般不以集团公司部门名义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荣获表彰的单位和集体,颁发奖牌、证书;对荣获表彰的个人,颁发奖章、证书。奖牌、奖章、证书等按规定的式样和格式,由表彰奖励领导小组监制。

第二十二条  对荣获集团公司表彰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一)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10000元;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杰出青年、“双争双优”活动优秀职工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荣获非常设项目表彰的个人,按照表彰的不同性质,由集团公司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数额参照专项性表彰奖励数额确定;

(三)对做出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个人,经集团公司党组批准,可予以重奖;

(四)受表彰的单位物质奖励标准在具体奖项评选细则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  奖励费用原则上都应纳入年度奖励费用预算。已纳入年度表彰奖励预算的奖励费用,由人资部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年度表彰奖励预算外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申请,经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集团公司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单位努力工作创造最佳业绩,按属地管理原则,争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各种荣誉。各单位所获表彰,按照“谁奖励、谁出资”的原则,集团公司一般不另行给予物质奖励。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切实关怀和关心获得集团公司表彰的职工,落实好各项待遇。对集团公司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原则上各单位每年慰问一次。要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获得表彰奖励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先进事迹的宣传,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七条  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荣获各级表彰的职工通报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表彰奖励工作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个人荣誉的相关资料(如登记表、审批表等)应载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表彰奖励工作实施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等问题,要根据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根据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规定,对用不正当手段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荣誉称号获得者或评审对象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查处,对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视情节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申报事迹严重不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严重违反评选程序,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获得表彰奖励一段时间内发生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

(四)发生不适宜再继续享受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撤销荣誉称号后,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奖金,停止其享受的相应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现行文件规定涉及表彰奖励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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