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先进单位(先进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2010-11-12 00:00:00 来源: 中国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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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华能集团系统各单位(下称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各单位的积极作用,加快集团公司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大企业集团步伐,根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企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服务于集团公司的科学发展。
第三条 先进单位(先进企业)是集团公司授予所属单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对所属单位在安全、效益、发展、党建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表彰,是集团公司授予所属单位的最高荣誉。
先进单位在直属单位中评选产生,先进企业在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基层企业中评选产生。
第二章 名额和条件
第四条 先进单位(先进企业)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个。
第五条 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在成立或加入华能系统两年以上的单位(企业)中产生。
第六条 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集团公司的决策部署。
(二)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突出。
(三)全面履行政治责任、安全责任、环境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
(四)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获集团党组创建“四好”领导班子先进集体称号。
(五)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优异成绩,获集团公司或省部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
(六)职工队伍和谐稳定,精神面貌健康向上,积极进取。
第七条 发生以下事件之一,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先进企业)。
(一)直属单位、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华能职工人身死亡事故;较大及以上外包工程人身伤亡责任事故;较大及以上非人身伤亡责任事故。
基层企业人身伤亡责任事故;一般及以上非人身伤亡责任事故。
(二)未完成年度节能环保目标,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环保违法、违纪事件或未通过年度SO2总量核查。
(三)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事件。
(四)影响集团公司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八条 在直属单位、区域公司、产业公司中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企业),主要依据各单位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九条 在基层企业中评选先进企业,主要由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在为集团公司全局做出较大贡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特别突出的基层企业中推荐。
第三章 程序和时间
第十条 每年十二月初,集团总部绩效考核相关部门向表彰奖励领导小组提供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前十一个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全年完成情况预测。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领导小组根据直属单位、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全年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研究确定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名额分配方案。相关直属单位、区域公司、产业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分配的名额进行申报和推荐。
第十二条 经过集团总部相关部门抽查核实、会审把关,表彰奖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初步名单。
第十三条 将初步确定的先进单位(先进企业)情况在总部各部门、系统各单位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集团公司党组批准。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在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向上级推荐先进单位、先进企业,一般从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企业)中产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华能集团系统各单位(下称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各单位的积极作用,加快集团公司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大企业集团步伐,根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企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服务于集团公司的科学发展。
第三条 先进单位(先进企业)是集团公司授予所属单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对所属单位在安全、效益、发展、党建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表彰,是集团公司授予所属单位的最高荣誉。
先进单位在直属单位中评选产生,先进企业在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基层企业中评选产生。
第二章 名额和条件
第四条 先进单位(先进企业)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个。
第五条 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在成立或加入华能系统两年以上的单位(企业)中产生。
第六条 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集团公司的决策部署。
(二)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突出。
(三)全面履行政治责任、安全责任、环境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
(四)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获集团党组创建“四好”领导班子先进集体称号。
(五)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优异成绩,获集团公司或省部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
(六)职工队伍和谐稳定,精神面貌健康向上,积极进取。
第七条 发生以下事件之一,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先进企业)。
(一)直属单位、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华能职工人身死亡事故;较大及以上外包工程人身伤亡责任事故;较大及以上非人身伤亡责任事故。
基层企业人身伤亡责任事故;一般及以上非人身伤亡责任事故。
(二)未完成年度节能环保目标,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环保违法、违纪事件或未通过年度SO2总量核查。
(三)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事件。
(四)影响集团公司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八条 在直属单位、区域公司、产业公司中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企业),主要依据各单位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九条 在基层企业中评选先进企业,主要由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在为集团公司全局做出较大贡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特别突出的基层企业中推荐。
第三章 程序和时间
第十条 每年十二月初,集团总部绩效考核相关部门向表彰奖励领导小组提供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前十一个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全年完成情况预测。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领导小组根据直属单位、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全年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研究确定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名额分配方案。相关直属单位、区域公司、产业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分配的名额进行申报和推荐。
第十二条 经过集团总部相关部门抽查核实、会审把关,表彰奖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初步名单。
第十三条 将初步确定的先进单位(先进企业)情况在总部各部门、系统各单位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集团公司党组批准。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在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向上级推荐先进单位、先进企业,一般从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企业)中产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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