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先进工会优秀工会干部评选办法(试行)
2010-11-12 00:00:00 来源: 华能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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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先进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评选工作,激励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工作,为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能源集团做出积极贡献,根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进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每两年评选一次,先进工会每次评选10个,优秀工会干部每次评选10名。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先进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的评选、表彰、管理日常工作由华能工委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选集团公司先进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工作。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先进工会在建立(转入)一年以上的各级工会组织中产生,集团公司优秀工会干部在从事华能系统工会工作两年以上的主席、副主席、专职工会干部中产生。
第六条 先进工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上级工会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二)坚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民主管理和厂务公开工作规范,重点突出,注重质量,成效显著;
(三)积极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着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推动企业文化建设;
(四)充分发挥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和“送温暖工程”形成长效机制,效果显著、职工满意;积极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协助企业不断改善劳动生产条件;
(五)工会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深入开展“建家”活动;依法按时足额收缴、上解并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第七条 优秀工会干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工会工作部署和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积极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积极开展职工思想道德、科学技术教育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为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保持职工队伍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起到重要作用的;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积极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敢于和善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作出显著成绩的;
(五)在提高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水平,做好职工生产生活保障等工作中成绩优异的;
(六)在工会其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集团公司先进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评选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评选条件、重点面向基层、逐级评选推荐。
第九条 评选集团公司先进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应严格遵循有关程序,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逐级审核。
第十条 评选集团公司先进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选申报。先进工会由各单位工会根据评选条件,于评选年度年底前,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按要求向上级单位工会申报;优秀工会干部由所在单位工会择优推荐,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按要求向上级单位工会推荐申报。
(二)考评审查。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工会对所属企业推荐的单位和人选进行考评审查后,按照要求签署意见,上报华能工委;集团公司机关工会、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工会由华能工委负责进行考评。
(三)评审表彰。华能工委对候选单位和候选人进行抽查核实,组织评选,经集团公司表彰奖励领导小组评审后,报集团公司党组审定批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工会对推荐的先进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先进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一般在评选年度华能工委全委会上命名表彰。
第十三条 先进工会颁发奖牌和证书;优秀工会干部颁发奖章、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先进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评选工作,激励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工作,为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能源集团做出积极贡献,根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进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每两年评选一次,先进工会每次评选10个,优秀工会干部每次评选10名。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先进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的评选、表彰、管理日常工作由华能工委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选集团公司先进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工作。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先进工会在建立(转入)一年以上的各级工会组织中产生,集团公司优秀工会干部在从事华能系统工会工作两年以上的主席、副主席、专职工会干部中产生。
第六条 先进工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上级工会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二)坚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民主管理和厂务公开工作规范,重点突出,注重质量,成效显著;
(三)积极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着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推动企业文化建设;
(四)充分发挥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和“送温暖工程”形成长效机制,效果显著、职工满意;积极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协助企业不断改善劳动生产条件;
(五)工会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深入开展“建家”活动;依法按时足额收缴、上解并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第七条 优秀工会干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工会工作部署和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积极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积极开展职工思想道德、科学技术教育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为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保持职工队伍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起到重要作用的;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积极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敢于和善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为职工办实事、解难事作出显著成绩的;
(五)在提高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水平,做好职工生产生活保障等工作中成绩优异的;
(六)在工会其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集团公司先进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评选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评选条件、重点面向基层、逐级评选推荐。
第九条 评选集团公司先进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应严格遵循有关程序,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逐级审核。
第十条 评选集团公司先进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选申报。先进工会由各单位工会根据评选条件,于评选年度年底前,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按要求向上级单位工会申报;优秀工会干部由所在单位工会择优推荐,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按要求向上级单位工会推荐申报。
(二)考评审查。各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工会对所属企业推荐的单位和人选进行考评审查后,按照要求签署意见,上报华能工委;集团公司机关工会、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工会由华能工委负责进行考评。
(三)评审表彰。华能工委对候选单位和候选人进行抽查核实,组织评选,经集团公司表彰奖励领导小组评审后,报集团公司党组审定批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工会对推荐的先进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先进工会和优秀工会干部一般在评选年度华能工委全委会上命名表彰。
第十三条 先进工会颁发奖牌和证书;优秀工会干部颁发奖章、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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