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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闻给“临时工”“农民工”发年终奖

  2007-02-12 11:30:55    来源:四川电力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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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站讯 黄裕涛

    最近,笔者在某电力企业得知,“临时工”、“农民工”均享受到与合同制正式工人一样的年终待遇了:年终奖、年货、春节慰问等该有的一样都没落下。不仅如此,还对招录的各种用工都按规定签定了劳动用工合同,使之成为企业的“正规军”。笔者不禁为此叫好。
  目前,相当多的企业依然固守着“临时工”、“农民工”的概念,不签定劳动用工合同,有的单位为了推卸责任,与“临时工”、“农民工”单方面签定《安全合同》,声明只要发生安全事故,由本人自行负责。另外,在其他方面也区别对待,如劳保用品上克扣、工资发放上拖欠、工作时间没保障、福利待遇上没着落。不给“临时工”“农民工”发年终奖,更是一条不变的潜规则。有的企业负责人还以种种理由辩解:“临时工、农民工为我们提供了劳务,企业发放了工资,这工资里面已经包含各种险种费用、福利费用……”。
  其实,这种做法这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规。说不合情理,是因为“临时工”、“农民工”为企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甚至在脏活、苦活、累活、险活面前打头阵、冲在前,而与正式合同制工人比,他们的收入干巴巴的,不仅安全上没保障,福利上也欠缺。人为区别“临时工”、“农民工”,这合乎情理吗?说不合法规,显然与国家《劳动保护法》相违背,早在十五年前,国家就废除了不合理的用工,统一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只要为企业提供劳务,就应该签定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并享受相应的各种待遇和福利,有些单位硬是这样做,这合法吗?
  其实,“临时工”的概念已经不复存在,而“农民工”这一概念也正在淡化。笔者认为,对待用工应该一视同仁,这既是构建和谐企业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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