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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2005-10-24 10:21: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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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文 件 号】计电 [1998]39号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8年04月15日
【实施日期】1998年04月15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 13号)精神,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的电费负担,特通知如下:

一、农村电价关系到农民生活、农业生产以及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和乱摊派的行为,努力减轻农民电费负担。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农村电管站的销售价格。对农村电管站的销售电价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目录电价和国家规定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及国务院对个别地区批准的加价。除此之外,省、地、县各级政府批准的加价一律取消。尚未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的地区,要严格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各级电力企业一律不得代收代缴各种费用。

三、大力推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由县及县以上供电企业销售给乡电管站的电价加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构成。各地要从严核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标准。其构成为:(1)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运行维护费用;(2)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3)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电能损耗费用。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的标准,华东、广东地区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25元,东北、华北、华中地区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20元,西南、西北地区每千瓦时最高不得超过015元。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标准原则上以县(市)为单位,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上述规定逐县核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式样见附件),并由各县物价局在各自然村广泛张贴。

四、加强对乡镇电管站和农村电工的管理。各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力企业制定、颁布规范的农村用电抄表、核算和收费管理制度。要将低压线损率作为考核乡镇电管站的主要指标,并与乡镇电管人员的工资和奖金挂钩。乡镇电管站要对农村电工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并负责统一发放农村电工工资。对农户的抄表收费由乡镇电管站统一安排,逐步取消自然村抄表收费人员。坚决取缔任何形式的农村电费承包。

五、实行规范的电费收缴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对农户的电费按月收取,收取过程中要做到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乡村干部、农村电工用电必须装表交费,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农村用户的电量、电价、电费,要与县及县以上供电企业销售给乡镇电管站的电量、电价一起,分自然村向农民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加强技术改造,提高供电效率,降低电能损耗。电网经营企业要加大对农村电网的投资力度。按照电网企业拿一点、农民自己筹一点、地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步伐,降低农村低压电网的变损、线损。逐步实现农村居民与当地城镇居民执行同一电价水平。

七、各地要根据上述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已制定、颁布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省区,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并把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尚未制定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省、区,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抓紧制定。

八、加强对农村电价的检查和监督。各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核定各县的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具体落实到各乡镇电管站。要结合农村电价整顿,在近期内开展一次对农村电价的大检查,重点检查农村电价管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对超过政府规定的价格向农民乱收费的;对河私舞弊以用电作人情交易,用电不收费、少收费而向其他农户乱摊电费的;违反规定不向农民公布电量、电价、电费的,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中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九、以上各项措施,请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贯彻落实。各地制定的分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标准,要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电价整顿和检查的情况,要在6月底以前报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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