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一石材厂主窃电获刑一年半
2008-02-26 10:34: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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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被告人余深国犯盗窃罪获刑一年半 并处罚金18000元
本网讯 近日,福建古田县人民法院对古田县鹤塘镇万顺石材厂窃电案进行了审判,该厂的经营人余深国因盗窃电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2007年9月27日晚10时许,古田县电力公安联合办、古田县供电有限公司安监科会同鹤塘镇供电所在鹤塘镇开展反窃电工作,发现万顺石材厂当晚多台设备在运行,但电能表却不走动,经现场的公安刑侦人员和供电公司技术人员检查,发现该用户使用三根铜导线,分别顶在计量箱内的电流互感器的S1、S2端口,使电能表无法准确计量,以达到盗窃电能的目的。古田县刑警大队立即对现场进行了证据固定,并依法扣押了实施窃电的三跟铜导线和计量装置。当晚,该厂的经营者、犯罪嫌疑人余深国畏罪潜逃。
案发后,宁德电业局保卫部门及宁德市电力公安联合办有关领导多次到古田县,协助并指导古田县刑警大队及古田县公司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在鹤塘镇等地方开展反窃电宣传,并将扣押的计量装置和犯罪证物送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
迫于警方的压力和社会舆论压力,2007年11月6日,犯罪嫌疑人余深国向古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动承认了自己于2007年9月21日开始实施盗窃电能,同日,余深国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逮捕。经古田县刑警大队深入侦察,查实被告人于9月21日至9月27日,共盗窃电能17336度,窃电金额9708元。11月26日,被告人补交了电费共9708元。12月14日,古田县人民检察院向古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余深国犯盗窃罪。2008年1月2日,古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万顺石材厂的电负荷总容量为249千瓦,9月21日至27日窃电期间,根据该厂设备的运行时间计算,报告人累计盗窃电能17336度,窃电金额9708元。案发后,经福建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三根铜导线分别顶在三只电流互感器的S1、S2两端时,电能表所测量到的电量比实际使用的电量少,能够达到窃电效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黄幸设、黄昭林、农康、余深长、农安年、肖文忠、潘成文、兰颖等证言,鉴定聘请书、技术评价报告,万顺石材厂锯工、磨工验收单、石材出厂记录,古田县供电有限公司收回电费清单、换表记录单、抄表记录单、计量普查表,福建省物价局调整销售电价通知、疏导古田县电价矛盾批复、古田县电网销售电价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查获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深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经营石板材厂期间私自用三根铜导线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窃取电能累计价值达97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余深国案发后能投案自首,退赔赃款,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并能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古田县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了以上判决,犯罪分子终受到法律的惩罚。(林云贞)
本网讯 近日,福建古田县人民法院对古田县鹤塘镇万顺石材厂窃电案进行了审判,该厂的经营人余深国因盗窃电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2007年9月27日晚10时许,古田县电力公安联合办、古田县供电有限公司安监科会同鹤塘镇供电所在鹤塘镇开展反窃电工作,发现万顺石材厂当晚多台设备在运行,但电能表却不走动,经现场的公安刑侦人员和供电公司技术人员检查,发现该用户使用三根铜导线,分别顶在计量箱内的电流互感器的S1、S2端口,使电能表无法准确计量,以达到盗窃电能的目的。古田县刑警大队立即对现场进行了证据固定,并依法扣押了实施窃电的三跟铜导线和计量装置。当晚,该厂的经营者、犯罪嫌疑人余深国畏罪潜逃。
案发后,宁德电业局保卫部门及宁德市电力公安联合办有关领导多次到古田县,协助并指导古田县刑警大队及古田县公司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在鹤塘镇等地方开展反窃电宣传,并将扣押的计量装置和犯罪证物送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
迫于警方的压力和社会舆论压力,2007年11月6日,犯罪嫌疑人余深国向古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动承认了自己于2007年9月21日开始实施盗窃电能,同日,余深国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逮捕。经古田县刑警大队深入侦察,查实被告人于9月21日至9月27日,共盗窃电能17336度,窃电金额9708元。11月26日,被告人补交了电费共9708元。12月14日,古田县人民检察院向古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余深国犯盗窃罪。2008年1月2日,古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万顺石材厂的电负荷总容量为249千瓦,9月21日至27日窃电期间,根据该厂设备的运行时间计算,报告人累计盗窃电能17336度,窃电金额9708元。案发后,经福建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三根铜导线分别顶在三只电流互感器的S1、S2两端时,电能表所测量到的电量比实际使用的电量少,能够达到窃电效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黄幸设、黄昭林、农康、余深长、农安年、肖文忠、潘成文、兰颖等证言,鉴定聘请书、技术评价报告,万顺石材厂锯工、磨工验收单、石材出厂记录,古田县供电有限公司收回电费清单、换表记录单、抄表记录单、计量普查表,福建省物价局调整销售电价通知、疏导古田县电价矛盾批复、古田县电网销售电价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查获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深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经营石板材厂期间私自用三根铜导线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窃取电能累计价值达97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余深国案发后能投案自首,退赔赃款,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并能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古田县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了以上判决,犯罪分子终受到法律的惩罚。(林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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