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变压器2嫌犯莆田获刑
2008-01-11 09:40: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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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通讯员 徐良军 报道 近日,从福建莆田传来消息,盗窃永春县电力公司配电变压器的2名犯罪嫌疑人被莆田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年六个月。
2006年2月2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潘高锋、张洪用(均为重庆秀山县人)伙同同案人吴景兴、唐成比、兰波(均另案起诉)雇用同案人石胜明(另案起诉)驾驶车辆窜到福建泉州永春县一都镇玉山村后坪公路附近,采用剪断高压线及推倒高压线的手段,欲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时,因被当地群众发现未得逞。被破坏的变压器及设施损失,经鉴定修复费用达人民币13034元。而后,该2名犯罪嫌疑人又跨区域分别窜至龙岩市上杭县蚊洋乡、福清市新屠镇、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福清市宏路镇等地盗窃变压器。4月29日深夜,莆田电业局保卫部与莆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联手,在莆田市涵江黄石高速路口, 发现了锁定的嫌疑作案车辆,破获了以潘高锋、张洪用为首的、这个以莆田供电区域为中心的跨地区作案的犯罪团伙,共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均为重庆藉人,涉案金额逾百万元。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潘高锋、张洪用供认了曾在永春县一都镇盗窃变压器的经过,莆田电业局保卫部与泉州电业局保卫部取得联系,到永春等地进行取证和辨认现场,并查明潘高锋2003年9月25日因犯销赃罪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张洪用2001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人均为刑满释放后未满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07年9月21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起公诉,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潘高锋有期徒刑九年,张洪用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姚茂良有期徒刑七年、宿发海有期徒刑八年。
2006年2月2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潘高锋、张洪用(均为重庆秀山县人)伙同同案人吴景兴、唐成比、兰波(均另案起诉)雇用同案人石胜明(另案起诉)驾驶车辆窜到福建泉州永春县一都镇玉山村后坪公路附近,采用剪断高压线及推倒高压线的手段,欲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时,因被当地群众发现未得逞。被破坏的变压器及设施损失,经鉴定修复费用达人民币13034元。而后,该2名犯罪嫌疑人又跨区域分别窜至龙岩市上杭县蚊洋乡、福清市新屠镇、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福清市宏路镇等地盗窃变压器。4月29日深夜,莆田电业局保卫部与莆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联手,在莆田市涵江黄石高速路口, 发现了锁定的嫌疑作案车辆,破获了以潘高锋、张洪用为首的、这个以莆田供电区域为中心的跨地区作案的犯罪团伙,共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均为重庆藉人,涉案金额逾百万元。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潘高锋、张洪用供认了曾在永春县一都镇盗窃变压器的经过,莆田电业局保卫部与泉州电业局保卫部取得联系,到永春等地进行取证和辨认现场,并查明潘高锋2003年9月25日因犯销赃罪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张洪用2001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人均为刑满释放后未满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07年9月21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起公诉,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潘高锋有期徒刑九年,张洪用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姚茂良有期徒刑七年、宿发海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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