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钳剪断4年自由身
2007-09-17 13:45:12 来源:
A-
A+
电力18讯: 作者:四川省平昌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安宗斌
2007年8月29日,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字(2007)08号建议四川平昌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平昌县双鹿乡文明村3社村民王仕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你司安装、检测费594.57元。王仕刚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司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以挽回王仕刚犯罪给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
2007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仕刚对村社决定撤销其担任双鹿乡文明村3社电管员职务不满,被告为发泄不满,携带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将其该社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内的变压油抽干,剪断低压线、撬坏配电箱,被告人在实施破坏时,村民李某、王某等前往劝阻无效。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该社45户170余人无法正常用电和变压器损坏的后果,经检测该变压器低压绝缘电阻为零,箱体密封已坏,未经修复,严禁投入使用。事后,四川平昌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社更换了一台价值2000元的变压器,其安装、检测费计594.57元。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7)第29号起诉指控被告人王仕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5月2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致使四川平昌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变压器损失、安装和检测费。
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二款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平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仕刚作出了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赔偿四川平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安装、检测等费用594.57元的判决。被告王仕刚以“按合同履行电工职责,处理变压器的安全隐患,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存有违反诉讼程序”等理由提出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仅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与有关法律相悖,故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令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2007年8月2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期,该公司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遏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确保“三电”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
2007年8月29日,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字(2007)08号建议四川平昌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平昌县双鹿乡文明村3社村民王仕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你司安装、检测费594.57元。王仕刚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司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以挽回王仕刚犯罪给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
2007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王仕刚对村社决定撤销其担任双鹿乡文明村3社电管员职务不满,被告为发泄不满,携带扳手、钳子等作案工具,将其该社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内的变压油抽干,剪断低压线、撬坏配电箱,被告人在实施破坏时,村民李某、王某等前往劝阻无效。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该社45户170余人无法正常用电和变压器损坏的后果,经检测该变压器低压绝缘电阻为零,箱体密封已坏,未经修复,严禁投入使用。事后,四川平昌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社更换了一台价值2000元的变压器,其安装、检测费计594.57元。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7)第29号起诉指控被告人王仕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5月2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致使四川平昌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变压器损失、安装和检测费。
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二款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平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仕刚作出了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赔偿四川平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安装、检测等费用594.57元的判决。被告王仕刚以“按合同履行电工职责,处理变压器的安全隐患,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存有违反诉讼程序”等理由提出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仅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与有关法律相悖,故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令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2007年8月2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期,该公司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遏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确保“三电”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