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缆 罪名从重不从轻
2007-05-30 13:29:02 来源:法制晚报 杨静 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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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自家果园里 埋了电缆线 3次盗挖150米 造成损失2.5万元―――
案件回放
李某自家的果园在十三陵电管站房附近,园子里埋了供电局的电缆线。一日,李某看见供电局的施工人员又埋了两股新的电缆,李某认为旧的没用了,就想挖出来卖点钱。
凌晨两点左右,李某一个人拿着工具,在园里将地下的三根电缆线挖了出来。第二天卖给收废品的,获利1000余元。第三天夜里,李某又割下七八米长的电缆,再次卖了1000余元。五六天后,三根电缆线被李某再次盗割并以750元的价格卖掉。
经举报,李某被抓获。李某盗窃的电缆线总长150米左右,按照电力公司出具的证明,这150米的电缆总价值达6300余元,直接经济损失达2.5万余元。
日前,李某已经被昌平人民检察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起诉。
检察官说法
经查,李某所盗割的电缆线为备用线路,当主线路发生故障时,将会随时启用这条备用线路。电缆线属于电力部门所有,由电力部门维护。李某盗窃已投入使用中的备用电缆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即实施一个行为触犯了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两个罪名,应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认定,即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几个问题的批复》中第3条的规定:对于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刑法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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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在科刑上“按其最重之刑处断”,即由重罪吸收轻罪,以一重罪处断。
案件回放
李某自家的果园在十三陵电管站房附近,园子里埋了供电局的电缆线。一日,李某看见供电局的施工人员又埋了两股新的电缆,李某认为旧的没用了,就想挖出来卖点钱。
凌晨两点左右,李某一个人拿着工具,在园里将地下的三根电缆线挖了出来。第二天卖给收废品的,获利1000余元。第三天夜里,李某又割下七八米长的电缆,再次卖了1000余元。五六天后,三根电缆线被李某再次盗割并以750元的价格卖掉。
经举报,李某被抓获。李某盗窃的电缆线总长150米左右,按照电力公司出具的证明,这150米的电缆总价值达6300余元,直接经济损失达2.5万余元。
日前,李某已经被昌平人民检察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起诉。
检察官说法
经查,李某所盗割的电缆线为备用线路,当主线路发生故障时,将会随时启用这条备用线路。电缆线属于电力部门所有,由电力部门维护。李某盗窃已投入使用中的备用电缆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即实施一个行为触犯了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两个罪名,应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认定,即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几个问题的批复》中第3条的规定:对于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刑法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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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在科刑上“按其最重之刑处断”,即由重罪吸收轻罪,以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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