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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3盗窃变压器嫌犯终审伏法

  2007-05-18 16:57: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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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南安3名盗窃变压器案件嫌犯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至此,3名嫌犯以盗窃变压器7台代价,换来13年至11年牢狱。
    2006年7月底至9月初,田维江、彭政法、白明建伙同“高个子”、“矮胖子”(均另案处理),乘坐事先到南安市某汽车租赁店租赁的捷达、奇瑞、华晨中华等款式小轿车,窜到南安英都、洪濑、泉州洛江等地盗窃正在运行中的配电变压器,3人共作案9起,2起案件未遂。盗得7台变压器,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4851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判决田维江、彭政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5000元;白明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田维江、彭政法、白明建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和从轻量刑。田维江辩称只负责运输,没有参与盗窃预谋,仅分得少量车费,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彭政法诉称其系被田维江雇用,仅负责开车;白明建诉称其未参与原判认定的第7起盗窃,在盗窃过程中仅实施望风行为,而田维江、彭政法均一致指证上诉人白明建参与了该起盗窃,3嫌犯为推脱责任,挖空心思,在法庭上演出“狗咬狗”闹剧。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上诉人田维江、彭政法、白明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田维江、彭政法均作案9起,窃取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48511元;白明建参与作案6起,窃取财物总价值10607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均属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田维江、彭政法、白明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积极参与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所起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次,故上诉人提出系共同犯罪的从犯的诉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盗窃对象为电力设备,3人的盗窃行为致使人民的生产、生活遭受破坏,社会危害性大,应酌情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3上诉人的诉请改判的理由均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徐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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