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反窃电四大难题 福州市反窃电立法实践综述
2007-02-12 10:37:01 来源:国家电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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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2007年1月1日,是全国地市级城市中第一部关于查处窃电的地方性法规――《福州市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的日子。经过两年的应用实践,该《条例》已成为福州电业局反窃电工作的利器。
《条例》对反窃电工作的推动作用到底有多大?从以下这组数据可以一窥端倪。
――2004年,福州电业局共查出窃电量339.48万千瓦时,窃电户511户。
――2005年,该局查出窃电量601.4万千瓦时,窃电户1020户,立案侦查1起。
――2006年,该局查出窃电量1731万千瓦时,窃电户3228户,立案侦查26起。其中省挂牌督办案件2件,市挂牌督办案件11件;破获窃电案件15起,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9人,其中刑拘10人,批捕18人。
短短三年,查处窃电户的数量从三位数大幅增长到四位数,一方面,说明窃电犯罪日益猖獗,反窃电形势日益严峻;另一方面,也显现出《条例》的实施,直接推动了反窃电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大难题得到较好解决
定性难、取证难、定量难、执行难,是电力企业在反窃电工作中普遍遇到的四大难题。
原有的处理窃电问题的依据主要是《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这些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对盗窃电能行为的相应处罚,但可操作性不够强,难以适应反窃电工作中的实际需要,而且由于它们多数属于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效力不足的问题,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反窃电工作的深入开展。而《条例》结合福州市实际,详细规定了反窃电的法律依据,明确了窃电行为的定义、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行政执法体制、窃电量及金额的计算方法、窃电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供电企业在反窃电工作中的职责,弥补了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在以往反窃电工作中的不足。
《条例》明确了窃电行为是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不计或者少计电量、电费的用电行为。针对窃电手段多样化的新特点,《条例》特别将“实行分时段电价计费的用户非法改变分时计价时段用电”列为窃电行为之一。
《条例》赋予电力部门取证的权力,规定“用电检查人员发现窃电行为,有权当场制止和保护现场,并且制作用电检查记录,收集保存证据”。公安机关根据电业部门提供的录像及拍摄的窃电证据,在核实窃电现场后,传唤嫌疑人并立案侦查。
《条例》对窃电数量的计算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条例》规定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窃电时间从发现窃电之日起向前推算;每日的窃电时间,照明用户按照6小时计算,其他电力用户按照12小时计算,为法院审理窃电案件提供了定量依据。
《条例》还明确了反窃电的执法主体,规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为窃电案件的受理部门,对窃电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明确界定了反窃电过程中各部门的法律责任,促进了反窃电工作的开展。
经委、公安、电力“三剑合璧”
《条例》的出台,为惩治窃电行为提供了法律准则,然而尽快形成法网,威慑“电鼠”才是根本。
福州电业局积极促成福州市政府成立反窃电专门机构,市经委、电业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及各区政府联合组成“福州市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市经委、电业局、公安局的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执法队,政府、电力、公安三方交叉配合,推进综合治理,群防群治,使窃电“硕鼠”无机可乘。
在建立行之有效的组织保障体系后,福州电业局建立了四项反窃电联动机制。一是信息通报制度,以加强与辖区公安部门的交流沟通。二是窃电案件的移送制度,及时将重大、特大窃电案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移送至公安部门。三是工作会议制度,即根据打击窃电的形势,不定期召开福州市打击窃电办公会议。四是快速反应和出警制度,一旦发生重大、特大窃电案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取得公安部门的有力支持和配合。
福州市刑侦支队第四大队副队长吴铭长期和电力部门配合开展反窃电工作。“我从1995年开始就和电力部门配合,查处窃电行为。当时,仓山地区的线损高达50%。有时,我们接到举报赶到窃电现场,窃电证据多半已被损毁。反窃电又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电力部门前期虽然收集了证据,但当时《条例》尚未出台,对窃电行为的认定、证据的收集、窃电量的确认的采信度不高,这给侦破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2005年《条例》出台后,这一情况得到了根本扭转。当年就查获了福州历史上最大的窃电案,涉案金额高达300万元,2006年这一案件成功告破。”吴铭介绍说,“针对四种不够《刑法》处罚的窃电行为,公安机关又于2006年9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依照《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现在,警企双方实现了良性互动。”
2005年12月22日,作为反窃电的执法
《条例》对反窃电工作的推动作用到底有多大?从以下这组数据可以一窥端倪。
――2004年,福州电业局共查出窃电量339.48万千瓦时,窃电户511户。
――2005年,该局查出窃电量601.4万千瓦时,窃电户1020户,立案侦查1起。
――2006年,该局查出窃电量1731万千瓦时,窃电户3228户,立案侦查26起。其中省挂牌督办案件2件,市挂牌督办案件11件;破获窃电案件15起,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9人,其中刑拘10人,批捕18人。
短短三年,查处窃电户的数量从三位数大幅增长到四位数,一方面,说明窃电犯罪日益猖獗,反窃电形势日益严峻;另一方面,也显现出《条例》的实施,直接推动了反窃电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大难题得到较好解决
定性难、取证难、定量难、执行难,是电力企业在反窃电工作中普遍遇到的四大难题。
原有的处理窃电问题的依据主要是《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这些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对盗窃电能行为的相应处罚,但可操作性不够强,难以适应反窃电工作中的实际需要,而且由于它们多数属于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效力不足的问题,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反窃电工作的深入开展。而《条例》结合福州市实际,详细规定了反窃电的法律依据,明确了窃电行为的定义、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行政执法体制、窃电量及金额的计算方法、窃电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供电企业在反窃电工作中的职责,弥补了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在以往反窃电工作中的不足。
《条例》明确了窃电行为是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不计或者少计电量、电费的用电行为。针对窃电手段多样化的新特点,《条例》特别将“实行分时段电价计费的用户非法改变分时计价时段用电”列为窃电行为之一。
《条例》赋予电力部门取证的权力,规定“用电检查人员发现窃电行为,有权当场制止和保护现场,并且制作用电检查记录,收集保存证据”。公安机关根据电业部门提供的录像及拍摄的窃电证据,在核实窃电现场后,传唤嫌疑人并立案侦查。
《条例》对窃电数量的计算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实际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条例》规定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窃电时间从发现窃电之日起向前推算;每日的窃电时间,照明用户按照6小时计算,其他电力用户按照12小时计算,为法院审理窃电案件提供了定量依据。
《条例》还明确了反窃电的执法主体,规定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为窃电案件的受理部门,对窃电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明确界定了反窃电过程中各部门的法律责任,促进了反窃电工作的开展。
经委、公安、电力“三剑合璧”
《条例》的出台,为惩治窃电行为提供了法律准则,然而尽快形成法网,威慑“电鼠”才是根本。
福州电业局积极促成福州市政府成立反窃电专门机构,市经委、电业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及各区政府联合组成“福州市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市经委、电业局、公安局的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执法队,政府、电力、公安三方交叉配合,推进综合治理,群防群治,使窃电“硕鼠”无机可乘。
在建立行之有效的组织保障体系后,福州电业局建立了四项反窃电联动机制。一是信息通报制度,以加强与辖区公安部门的交流沟通。二是窃电案件的移送制度,及时将重大、特大窃电案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移送至公安部门。三是工作会议制度,即根据打击窃电的形势,不定期召开福州市打击窃电办公会议。四是快速反应和出警制度,一旦发生重大、特大窃电案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取得公安部门的有力支持和配合。
福州市刑侦支队第四大队副队长吴铭长期和电力部门配合开展反窃电工作。“我从1995年开始就和电力部门配合,查处窃电行为。当时,仓山地区的线损高达50%。有时,我们接到举报赶到窃电现场,窃电证据多半已被损毁。反窃电又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电力部门前期虽然收集了证据,但当时《条例》尚未出台,对窃电行为的认定、证据的收集、窃电量的确认的采信度不高,这给侦破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2005年《条例》出台后,这一情况得到了根本扭转。当年就查获了福州历史上最大的窃电案,涉案金额高达300万元,2006年这一案件成功告破。”吴铭介绍说,“针对四种不够《刑法》处罚的窃电行为,公安机关又于2006年9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依照《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现在,警企双方实现了良性互动。”
2005年12月22日,作为反窃电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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