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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出鞘――聚焦湖北省反窃电地方立法

  2007-01-15 15:21: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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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雷 子

    2007年1月1 日,《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正式实施。2006年12月30日,湖北省各市、县同时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条例》宣传,有近两千名供电职工走上街头,在城乡繁华地段开展主题为“维护公共利益,共创和谐社会”的宣传活动。

    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湖北省在依法反窃电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将为更好地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和私人财产,保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这也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反窃电的宣传,倡导建立规范、有序、安全、和谐的电力市场。
立法背景:

窃电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湖北为何要对反窃电进行地方立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王亚平对此表示,近年来,湖北省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愈演愈烈,已逐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据了解,湖北每年因电能失窃而产生的损失巨大。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显示:近几年该省每年大约有3.4亿千瓦时的电量被窃取,直接经济损失达1.36亿元。

    据湖北省电力公司总经理汤文全透露,从近年来查获的窃电案件来看,湖北省窃电违法行为呈现出范围广、数额大、手段新、性质恶的特征。

    窃电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公共资源严重流失,威胁电网安全,而且其蔓延之势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湖北省是缺煤大省,电力资源十分紧缺,电力供应持续紧张。一方面,窃电使得稀缺的电能大量流失和浪费,另一方面,守法用户和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限电、让电、节约用电。2005年,湖北电网拉闸限电17419条次,压限电量5.36亿千瓦时,如果被窃电量能够流向合法用户,2005年湖北省可以压减63%的拉闸限电;如果损失的电量能流向国家鼓励行业,那么湖北省经济更能朝着科学的方向发展,从而提高湖北绿色GDP的比例。

    窃电不仅浪费大量资源,同时严重危害电网安全。湖北电网作为东西互联的通道、南北互济的枢纽,全国联网的中心,其安全地位十分重要。窃电行为轻则烧毁变压器等电力设施,造成供电中断,重则扩大为电网事故。一旦湖北电网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对湖北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产生巨大影响,而且会波及华中电网乃至全国电网,后果不堪设想。

    窃电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公害。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曾对《汉正街:数十万居民屡受停电之苦》一文作出批示:“此类事反映了汉正街的不好风气,如不严处,何谈诚信。”如不依法严惩窃电者,势必在社会生活中产生攀比心理,导致窃电现象进一步蔓延,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影响“和谐湖北”的建设。

    据统计,在湖北省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中,因窃电引起的触电伤亡事故占28%以上,而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中,此项比例竟高达38.6%以上。另有资料指出,在全国的火灾事件中,有40%是由于电气原因造成的。这些因窃电导致的意外事故,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全,危害社会稳定。

    此外,日趋严重的窃电行为,不停地侵蚀企业的利益,影响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值得一提的是,尽管采取了种种措施,2005年湖北省电力公司线损率仍高达7.68%,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倒数第7。线损率高固然有技术、管理方面的原因,但与一些地区窃电猖獗,电量损失严重密切相关。窃电行为无疑给电网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干扰了正常的供用电服务,从而影响了电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盗窃电能一直是困扰电力正常供应和电力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制止窃电行为,有关部门与盗窃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但遗憾的是,窃电之风仍屡禁不止。

    那么,窃电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到底在哪里?

    王亚平认为,从法制方面看,法制观念淡薄,电力法律制度不完善,电力执法不到位以及缺乏力度,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单位和个人,甚至错误地认为“窃电不算偷,窃电不犯法”;现行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是在电力企业政企分开之前颁布的,且对查处窃电行为的规定比较原则,已经不适应查处窃电新形势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加强反窃电立法工作,通过立法规范用电行为,遏制窃电行为,让“窃电违法”的观念深入人心。

立法过程:体现民主创新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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