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18
  • 网站首页
  • 最新
  • 新闻 要闻 国内 电企 国外 电网 发电 深度 财经 评论
  • 管理 安全生产 经营管理 党建政工 人力资源 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 企业风采 管理创新 实践案例
  • 政策 公告通知 政策监管 电力法规 资料报告 访谈观点
  • 商务 商务 招标采购 项目 产品 企业 会展
  • 行业 电网 发电 可再生能源 风电 光伏 光热 氢能 储能 售电 核电 农电 规划设计建设 综合能源服务
  • 频道 能源互联网 电力科技 电动汽车 数字电网 全球能源互联网 增量配电 电力市场 特高压 电力数字化 电力自动化 电力通信 泛在电力物联网 节能环保 电力教育培训 电力技术论文 电力人物 电力文苑
  • 招聘
  • 热点 2020电企年中工作会 2020电力安全生产月 “十四五”电力规划 2020两会说电力 电力新基建 电企2020年工作会议 2019中央巡视电企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国务院要求降电价 电力央企审计整改
  • 热词
  • Tags
首页 > 专题 > 农电 > 电与法 > 正文

安徽欲立法规定废旧电力器材出售要证明来源

  2007-01-16 09:33:45    来源:安徽法制报 
A- A+
电力18讯:    今后凡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应当出具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为遏制屡屡出现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用电能现象,在1月15日上午开幕的省十届人大第二十八次常委会上,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主任杨振超提请本次常委会对《安徽省电力设施保护和违法用电查处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不完全统计,从2000年至2005年6年间,全省被窃电量6亿多度,少收电费2.5亿元,国家少征税收近5000万元。而去年仅9个月,我省就发生破坏电力设施案件1704起。电力设施遭受破坏和严重窃电现象已成为困扰我省电力工业发展的两大燃眉之患,影响着我省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

  提交审议的该条例草案,不仅规定了个人、单位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要有证明,而且明确收购单位收购时,如不需查登记证明,将由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草案还规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影响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可以先行采取必要限度内的紧急避险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张燕)


在线投稿   投稿信箱:e@ep18.cn 请赐稿件
评论
用户名:匿名发表  
密码:  
验证码:
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现场抓住用户偷电,供电所该不该

2018-03-22

热点排行
  • · 是什么让厅级干部觉得“很寒酸”
  • · 现场抓住用户偷电,供电所该不该当场停电?
  • · 窃电了,供电所该不该当场停电?
  • · 陕西农电系统特大腐败案黑幕揭秘(组图)
  • · 高邮供电公司进行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宣传
  • · 广东电网韶关翁源供电局重拳连出打击电老鼠
  • · 四川内江供电公司警企联动牵手营业普查
  • · 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北票农电局原局长领刑19年
  • · 张家港供电劝阻线下垂钓者
  • · 吴江供电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宣传进社区
推荐阅读

手机版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2018 电力18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53787号-1    北京网维八方旗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