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一船民触电死亡 状告供电公司败诉
2007-01-10 10:22: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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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江苏省沭阳县供电公司 丁伟才 仝思太 徐红霞
1月5日,是江苏省沭阳县一船民因私拉乱接转供电触电死亡、其家属状告供电公司要求赔偿案被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正式生效的日子。这是沭阳县供电公司依法维护企业利益的一个成功案例。
2006年8月30日,原告亲属薛增超在家整理线路,被电击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一家使用的是被告之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石油分公司淮河头油库自备线路。原告认为石油公司供电给原告家使用,应承担供电安全的义务,沭阳县供电公司作为供电的专业部门对供电对象应起到监督与管理义务,因此,死者家属将石油公司和供电公司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与石油公司与供电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其家属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126463元。
沭阳县供电公司在接到法院通知后,积极应诉,对死者的触电死亡经过,以及其用电性质进行了现场调查。原来,原告亲属薛增超于2006年4月从该县淮河头案外人李开权处购买一只船,同年8月30日下午,薛增超在自家船外与他人聊天时见船上的外接电线下落,就用手拉电线,被电击致伤,后被他人送到该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李开权系石油公司职工,该船使用的是经石油公司同意从石油公司淮河头油库接的电,该船在卖给薛增超之前一直由李开权向石油公司交纳相关电费。薛增超购买该船后将船上的电表应李开权要求自行更换,该船上用的仍然是石油公司淮河头油库的电,其线路产权不属供电公司所有,供电公司与死者没有任何供用电关系。因此,原告向该县供电公司要求赔偿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1月5日,是江苏省沭阳县一船民因私拉乱接转供电触电死亡、其家属状告供电公司要求赔偿案被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正式生效的日子。这是沭阳县供电公司依法维护企业利益的一个成功案例。
2006年8月30日,原告亲属薛增超在家整理线路,被电击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一家使用的是被告之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石油分公司淮河头油库自备线路。原告认为石油公司供电给原告家使用,应承担供电安全的义务,沭阳县供电公司作为供电的专业部门对供电对象应起到监督与管理义务,因此,死者家属将石油公司和供电公司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与石油公司与供电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其家属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126463元。
沭阳县供电公司在接到法院通知后,积极应诉,对死者的触电死亡经过,以及其用电性质进行了现场调查。原来,原告亲属薛增超于2006年4月从该县淮河头案外人李开权处购买一只船,同年8月30日下午,薛增超在自家船外与他人聊天时见船上的外接电线下落,就用手拉电线,被电击致伤,后被他人送到该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李开权系石油公司职工,该船使用的是经石油公司同意从石油公司淮河头油库接的电,该船在卖给薛增超之前一直由李开权向石油公司交纳相关电费。薛增超购买该船后将船上的电表应李开权要求自行更换,该船上用的仍然是石油公司淮河头油库的电,其线路产权不属供电公司所有,供电公司与死者没有任何供用电关系。因此,原告向该县供电公司要求赔偿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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