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窃电黑手 湖北有法可依
2006-11-17 14:33:52 来源:湖北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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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熊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些不法之徒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置国家法律而不顾,不择手段地大肆窃取国家电能,而且愈演愈烈--
窃电之患
2006年9月18日晚7时,夜幕降临。在钟祥市郢中镇孔庙粮食加工厂200千伏安变压器下,荆门、襄樊两地反窃电联合小组进行“会诊”。当日,检查人员对该厂变压器计量箱例行检查时,发现电流互感器铭牌标识模糊不清。借助低压故障诊断仪,反窃电小组终于查明真相:互感器的真实倍率为300/5,实际倍率200/5,由此造成少计电量10万千瓦时。
来自省电力公司的调查显示,近年来全省窃电现象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平均每年查获窃电案件1.2万起,窃取电量3.4亿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达1.36亿元。不仅如此,窃电行为还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引发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危及电网的安全运行,极易引发火灾事故,败坏社会风气。
调查表明,目前,城镇农村、企业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等都存在着窃电现象,而且窃电手段越来越高明。有些单位和个人竟然明目张胆地窃电,甚至暴力抗拒检查人员的检查。从我省各地反窃电工作调查的情况看,窃电主体已由上世纪70年代的个别人逐步变为个人窃电与法人窃电相结合,野蛮窃电与智能窃电相配套,少量窃电与巨额窃电相交叉的态势,窃电主体呈多元化。
在闻名全国的汉正街,一些私营作坊靠窃电生产经营,相互串通、通风报信,组织性很强,窃电经常导致线路跳闸,数十万居民无法正常用电。9月初,省电力公司在武汉城区开展的一次反窃电行动中,三个半小时内查获各类违章、窃电用户121户。今年1至8月,全省共查获违约用电6074户,窃电6853户,挽回经济损失3637万元。
“窃电者通过非法手段降低生产成本,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特别是在电力紧张的情况下,守法用户有序让电,而非法用户却肆意窃电,严重破坏了供用电秩序,践踏了社会道德诚信。”省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稽查处处长唐建文说。
更有甚者,窃电严重危及电网安全和公共安全。唐建文说,窃电轻则导致计量表计及导线烧毁,重则致使变压器等供电设施损毁,有的甚至直接导致电网事故。作为全国联网中心的湖北电网,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破解体制难题
由于电能具有特殊的商品特性,用电检查执法人员在查处窃电过程中受困于一些定量和定性问题难于把握。在打击窃电犯罪行为过程中,因为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许多大案要案不能得到应有的惩处。其次,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窃电手法翻新,给反窃电的取证工作带来新的难题。
日益猖獗的窃电现象,已经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省政府多次下发有关文件,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反窃专项斗争。省政府办公厅也多次会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电力公司召开会议,共同商讨反窃电行动方案。但是,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反窃电斗争往往成为阶段性的行动,不能持久进行。
窃电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有关部门三番五次给予打击,却为何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省电力公司政策法律事务室主任王中民认为,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新形势和新体制下依法查处窃电的要求。
王中民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反窃电规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科技进步,新出现的高科技化、高智能化窃电手段在法律上没有规制,查处无法可依;二是反窃电法律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三是法人单位窃电的行为相当普遍,但因为没有法律依据,通常只能对具体操作的电工进行处罚,而对授意、指使窃电的负责人无法追责。
“通过地方立法将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法规,是遏制窃电行为蔓延的最有效途径。”王中民介绍,截至2006年1月,北京、贵州等7个省市已经出台了反窃电的地方性法规,还有十多个省市制定了反窃电方面的地方性规章。
2004年起,我省开始启动反窃电立法工作。今年5月,荆州市经济委员会与有关部门联手,成立电力行政执法监察大队,负责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执法监管,对涉电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成为全省第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反窃电执法主体。
依法反窃电
《条例》的出台,标志湖北省在依法反窃电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主任王亚平说,《条例》在反窃电执法主体、窃电行为认定、电力管理部门与电力企业的职责分工、窃电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突破。
王亚平强调,对窃电违法犯罪行为要实行综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些不法之徒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置国家法律而不顾,不择手段地大肆窃取国家电能,而且愈演愈烈--
窃电之患
2006年9月18日晚7时,夜幕降临。在钟祥市郢中镇孔庙粮食加工厂200千伏安变压器下,荆门、襄樊两地反窃电联合小组进行“会诊”。当日,检查人员对该厂变压器计量箱例行检查时,发现电流互感器铭牌标识模糊不清。借助低压故障诊断仪,反窃电小组终于查明真相:互感器的真实倍率为300/5,实际倍率200/5,由此造成少计电量10万千瓦时。
来自省电力公司的调查显示,近年来全省窃电现象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平均每年查获窃电案件1.2万起,窃取电量3.4亿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达1.36亿元。不仅如此,窃电行为还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引发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危及电网的安全运行,极易引发火灾事故,败坏社会风气。
调查表明,目前,城镇农村、企业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等都存在着窃电现象,而且窃电手段越来越高明。有些单位和个人竟然明目张胆地窃电,甚至暴力抗拒检查人员的检查。从我省各地反窃电工作调查的情况看,窃电主体已由上世纪70年代的个别人逐步变为个人窃电与法人窃电相结合,野蛮窃电与智能窃电相配套,少量窃电与巨额窃电相交叉的态势,窃电主体呈多元化。
在闻名全国的汉正街,一些私营作坊靠窃电生产经营,相互串通、通风报信,组织性很强,窃电经常导致线路跳闸,数十万居民无法正常用电。9月初,省电力公司在武汉城区开展的一次反窃电行动中,三个半小时内查获各类违章、窃电用户121户。今年1至8月,全省共查获违约用电6074户,窃电6853户,挽回经济损失3637万元。
“窃电者通过非法手段降低生产成本,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特别是在电力紧张的情况下,守法用户有序让电,而非法用户却肆意窃电,严重破坏了供用电秩序,践踏了社会道德诚信。”省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稽查处处长唐建文说。
更有甚者,窃电严重危及电网安全和公共安全。唐建文说,窃电轻则导致计量表计及导线烧毁,重则致使变压器等供电设施损毁,有的甚至直接导致电网事故。作为全国联网中心的湖北电网,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破解体制难题
由于电能具有特殊的商品特性,用电检查执法人员在查处窃电过程中受困于一些定量和定性问题难于把握。在打击窃电犯罪行为过程中,因为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许多大案要案不能得到应有的惩处。其次,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窃电手法翻新,给反窃电的取证工作带来新的难题。
日益猖獗的窃电现象,已经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省政府多次下发有关文件,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反窃专项斗争。省政府办公厅也多次会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电力公司召开会议,共同商讨反窃电行动方案。但是,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反窃电斗争往往成为阶段性的行动,不能持久进行。
窃电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有关部门三番五次给予打击,却为何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省电力公司政策法律事务室主任王中民认为,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新形势和新体制下依法查处窃电的要求。
王中民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反窃电规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科技进步,新出现的高科技化、高智能化窃电手段在法律上没有规制,查处无法可依;二是反窃电法律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三是法人单位窃电的行为相当普遍,但因为没有法律依据,通常只能对具体操作的电工进行处罚,而对授意、指使窃电的负责人无法追责。
“通过地方立法将一些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法规,是遏制窃电行为蔓延的最有效途径。”王中民介绍,截至2006年1月,北京、贵州等7个省市已经出台了反窃电的地方性法规,还有十多个省市制定了反窃电方面的地方性规章。
2004年起,我省开始启动反窃电立法工作。今年5月,荆州市经济委员会与有关部门联手,成立电力行政执法监察大队,负责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执法监管,对涉电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成为全省第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反窃电执法主体。
依法反窃电
《条例》的出台,标志湖北省在依法反窃电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主任王亚平说,《条例》在反窃电执法主体、窃电行为认定、电力管理部门与电力企业的职责分工、窃电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突破。
王亚平强调,对窃电违法犯罪行为要实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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