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电力总公司起诉梅山镇政府追还代偿还款项案胜诉
2006-08-15 16:28: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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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因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政府拒不履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原梅山镇供电所两改一同价前欠泉州美溪供电公司电费1184993.72元及违约金案件,南安市电力总公司在承担1500957.53元连带赔偿责任后,起诉梅山镇政府偿还该公司代为偿还的款项1500957.53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南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近日将该案作为观摩法庭开庭,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梅山镇政府应按南安市政府关于乡镇供电所改制中有关债务承接工作的通知精神,承担原梅山镇供电所欠泉州美溪供电公司的电费1184993.72元及违约金。南安市电力总公司因该案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500957.53元有权追偿,并当庭判决,南安市电力总公司代为偿还泉州美溪供电公司的电费1184993.72元及其违约金合计1500957.53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04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陈国裕)
南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近日将该案作为观摩法庭开庭,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梅山镇政府应按南安市政府关于乡镇供电所改制中有关债务承接工作的通知精神,承担原梅山镇供电所欠泉州美溪供电公司的电费1184993.72元及违约金。南安市电力总公司因该案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500957.53元有权追偿,并当庭判决,南安市电力总公司代为偿还泉州美溪供电公司的电费1184993.72元及其违约金合计1500957.53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04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陈国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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