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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胜诉后的思考

  2006-08-04 13:13:08    来源:河南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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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截至7月6日,15日的上诉期限已过,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这标志着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乡崔代张村村民刘跃军、周丽鸽因其子刘金伟掉进电线杆杆坑内窒息死亡诉许昌供电公司等5方的民事诉讼赔偿案,以许昌供电公司胜诉告终。

  2005年11月1日,七里店乡崔代张村村民刘跃军、周丽鸽之子刘金伟(2岁)在村里玩耍,不慎掉进电线杆杆坑内,经抢救无效窒息死亡。今年2月27日,刘跃军、周丽鸽将许昌供电公司作为第一被告(第二、三、四、五被告分别为农电工张建恩、许昌供电公司郊区分局、七里店供电所、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乡崔代张村第四村民小组)诉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21.0155万元。

  法院经多方调查取证,最后审理认定:该案所涉及的旧电线杆产权归崔代张第四村民小组所有,该村民小组为消除安全隐患,将废旧电线杆拔出,但没有及时填埋杆坑也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是造成刘金伟落入杆坑窒息死亡的主要原因。刘跃军、周丽鸽夫妻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义务,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许昌供电公司对该废旧电线杆没有所有权及管理权,农电工张建恩无管理职责,其拔秆行为属村民小组委托张建恩义务帮工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郊区分局及七里店供电所属许昌供电公司的内设机构,作为被告不合适。驳回原告对许昌供电公司、张建恩、许昌供电公司郊区分局、许昌供电公司七里店供电所的诉讼请求。

  此案胜诉,引发了我们若干思考。

  1.供电公司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到位,为胜诉奠定了基础。自对农电工进行统管后,由于严格执行派工单制度及检查制度,日常工作均有记录。事件发生后有据可查,从派工单可以查证农电工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

  2.该案件对供电企业的施工安全是一次警示。在拔杆之后,如果对电线杆杆坑及时回填或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就可能避免这类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发生。

  3.案件发生后不要怕打官司,但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按照法律规定,取足取好充分证据,全力争取胜诉,以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巨额民事索赔案件,最好不要选择“私了”的做法,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否则会后患无穷。

  4.进入诉讼程序前,最好聘请专业律师。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官判案的依据主要靠证据、讲事实,没有专业的眼光和经验难以处理好棘手案件。

  5.电力职工要有强烈的法律观念。要依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供电企业保驾护航,注重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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