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安:窃电九万元不服上诉 法院二审裁定十年刑
2006-08-02 09:53: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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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近日,因窃电不服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双菱石材厂原法定代表人陈栽培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据悉,陈栽培是在其经营的水头双菱石材厂私自开启变压器计量电度表回拨电度进行窃电,2004年11月18日被南安市电力公司查获的。2006年3月4日南安市人民法院以陈栽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盗窃电能),价值90392.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为由,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栽培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年。判决后,陈栽培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逐决定不开庭审理。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栽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90392.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栽培及其辩护人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目前,该案已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犯罪分子陈栽培将在监狱高墙内开始那漫漫的十年铁窗生活。(傅红如、李小鸿)
据悉,陈栽培是在其经营的水头双菱石材厂私自开启变压器计量电度表回拨电度进行窃电,2004年11月18日被南安市电力公司查获的。2006年3月4日南安市人民法院以陈栽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盗窃电能),价值90392.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为由,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栽培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年。判决后,陈栽培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逐决定不开庭审理。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栽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90392.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栽培及其辩护人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目前,该案已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犯罪分子陈栽培将在监狱高墙内开始那漫漫的十年铁窗生活。(傅红如、李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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