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上变压器剪高压线 “胆大”拾荒者被高压电烧伤
2006-08-02 10:56:24 来源:南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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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记者 吴奉天 实习生 刘晨曦
嘉陵区无业人员韩长胜擅自进入拆迁区域捡拾废品,爬上变压器用钳子剪高压线时,被10千伏高压电烧伤。之后,韩长胜与仪陇县人民政府和仪陇启明星电力有限公司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把二者告上法庭。
不久前,营山县人民法院对此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韩长胜承担主要责任,仪陇县人民政府和仪陇启明星电力有限公司各承担相应责任,并分别赔偿韩长胜26441.22元费用。近日,韩长胜领到了这笔赔偿款。
“触电” 拾荒者上法庭
2005年6月2日上午,韩长胜到仪陇县新政镇原仪陇县活力丝织厂区捡废品,侥幸认为拆迁工地的电线没有电。当他爬上变压器去剪电线时,被10千伏的高压电烧伤,经南充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于2005年8月1日出院。同年10月26日,经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长胜为9级伤残,续医药费3万元。
韩长胜说,事发地变压器属应拆迁范围,在拆迁时该变压器并未断电,周围也无任何警示标志;该变压器产权属于仪陇县新县城拆迁指挥部,而拆迁指挥部是仪陇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该变压器的供电维护属仪陇启明星电力有限公司。因此,在与仪陇县人民政府和仪陇启明星电力有限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韩长胜遂于去年8月把二者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2668.82元,此外,还应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000元。
判决:原、被告均担责
今年3月16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韩长胜擅自进入拆迁区域捡拾废品,并爬上变压器剪高压线,从而触电受伤,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仪陇县启明星电力有限公司有安全供电的义务,在接到原仪陇县活力丝织厂因拆迁停产而请求停电申请后,作为该厂的专用线,应全面停电。但由于被告只撤除电表的进出线,断开了跌落开关,而未将高压线的电源断掉,亦是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仪陇县政府驻地迁建指挥部代表县政府购买了原仪陇县活力丝织厂的财产(包括电力设施),取得了财产所有权,对其拆迁区内的电力设施存在看护不力、监管不严的问题,依法应承担电力设施产权人责任。县政府辩称,拆迁工地由成都兴鑫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应由其承担安全责任,因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向其追偿。
法院最后判决:原告韩长胜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32208.22元,被告仪陇县启明星电力有限公司承担26441.64元,被告仪陇县人民政府承担26441.64元,其余部分由韩长胜自行承担。因原告有重大过错,其精神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嘉陵区无业人员韩长胜擅自进入拆迁区域捡拾废品,爬上变压器用钳子剪高压线时,被10千伏高压电烧伤。之后,韩长胜与仪陇县人民政府和仪陇启明星电力有限公司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把二者告上法庭。
不久前,营山县人民法院对此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韩长胜承担主要责任,仪陇县人民政府和仪陇启明星电力有限公司各承担相应责任,并分别赔偿韩长胜26441.22元费用。近日,韩长胜领到了这笔赔偿款。
“触电” 拾荒者上法庭
2005年6月2日上午,韩长胜到仪陇县新政镇原仪陇县活力丝织厂区捡废品,侥幸认为拆迁工地的电线没有电。当他爬上变压器去剪电线时,被10千伏的高压电烧伤,经南充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于2005年8月1日出院。同年10月26日,经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长胜为9级伤残,续医药费3万元。
韩长胜说,事发地变压器属应拆迁范围,在拆迁时该变压器并未断电,周围也无任何警示标志;该变压器产权属于仪陇县新县城拆迁指挥部,而拆迁指挥部是仪陇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该变压器的供电维护属仪陇启明星电力有限公司。因此,在与仪陇县人民政府和仪陇启明星电力有限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韩长胜遂于去年8月把二者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2668.82元,此外,还应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000元。
判决:原、被告均担责
今年3月16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韩长胜擅自进入拆迁区域捡拾废品,并爬上变压器剪高压线,从而触电受伤,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仪陇县启明星电力有限公司有安全供电的义务,在接到原仪陇县活力丝织厂因拆迁停产而请求停电申请后,作为该厂的专用线,应全面停电。但由于被告只撤除电表的进出线,断开了跌落开关,而未将高压线的电源断掉,亦是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仪陇县政府驻地迁建指挥部代表县政府购买了原仪陇县活力丝织厂的财产(包括电力设施),取得了财产所有权,对其拆迁区内的电力设施存在看护不力、监管不严的问题,依法应承担电力设施产权人责任。县政府辩称,拆迁工地由成都兴鑫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应由其承担安全责任,因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向其追偿。
法院最后判决:原告韩长胜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32208.22元,被告仪陇县启明星电力有限公司承担26441.64元,被告仪陇县人民政府承担26441.64元,其余部分由韩长胜自行承担。因原告有重大过错,其精神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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