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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三点”做好“三个完善”--浅议电力企业防范职务犯罪

  2006-07-17 11:17:50    来源:湖北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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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洪湖市供电公司廖前卫

    近年来,一些供电企业职工抵制不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效益。因此,当前在电力企业进行反商业贿赂和反职务犯罪工作显得尤其重要。
    据中新社消息,因原国家电力公司个别领导人擅自决策,造成该公司损失32.8亿元;因违规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造成损失15.3亿元。
    电力职工职务犯罪,不仅涉及电力企业上层领导,还反映在供电企业的最基层。如江陵县白马寺镇原村电工万某,在2000年10月至2002年11月期间,共拖欠供电所电费97385.02元,并将其中31766.64元电费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某供电公司的开发公司副经理,擅自挪用公司资金30万元,给朋友做生意。他自己得了5万元“好处费”,企业资金却打了水漂!
    因此,要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就必须认清职务犯罪的类型及表现形式。笔者认为,电力企业职务犯罪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权钱交易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少数人存在严重的“捞一把”的思想,以权力换取金钱和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
    二是严重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企业权力过分集中,一些企业领导人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行为。具体表现为:高高在上,不为群众办实事,热衷于做表面文章;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调查研究,导致工作中的偏差;事业心衰退,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那么,电力企业职务犯罪的成因在哪里?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一是体制根源。电力企业正处在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开始纳入市场轨道,但职能配置和权力运作方式仍保留单一产品经济体制时的特征,部分岗位控制着相当大的物资分配权、资金分配权、人事管理权和项目审批权等。
    二是制约机制软弱。对职务犯罪现象的斗争,企业过去主要是通过思想教育、行政命令和纪律约束等方式实现的。但是,这种制约难以实现其应有的监督作用,使一些干部官僚主义严重,出现问题后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处理。职务犯罪的低风险,更加剧了部分人的侥幸和冒险心理。
    三是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预防和惩治的法律,只有一些条例和文件。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企业为保全名誉,查下不查上,治小不治大,惩外不惩内,罚疏不罚亲的现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措施是控制“三点”,做好“三个完善”。
    控制“三点”:一是管住生产经营的“支出点”,防止暗箱操作。电力企业的重大基建项目(如变电站建设、输电线路的架设、技改工程等)、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是资金的三大“支出点”,也是最容易发生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前沿”地带,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要从项目论证、工程预算、施工招标到物料采购、财务开支等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二是堵住经营管理中的“流失点”,规避资金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针对性地、不间断地对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实施监督,是堵塞国有资产流失、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
    三是抓住经营管理的“薄弱点”,确保电费及物资、货款的回收。例如少数农村电工素质低下,收取电费后不及时上交,认为此钱可以“灵活”使用,此种心理让他们一而再、再而三地将钱控制在自己的手中,非法占用电费额越来越大。
    “三个完善”: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纪检、监察与审计部门的工作机制,使这些机构有独立依法查处、惩治职务犯罪的权力。
    二是要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制度体系。规章制度是规范各项工作的依据和标准。只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才能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预防职务犯罪。
    三是完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企业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职业道德修养和法制观念,使之从思想深处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根源。
    总之,供电企业只有不断加强思想工作,完善监督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加强检查与控制、采取内外结合惩治职务犯罪,方可确保企业利益不再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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