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障”为何总需“搭车”?
2006-06-19 11:18:49 来源:湖北电力报
A-
A+
电力18讯: 作者:胡东成
又闻输电线路“清障”热起来。时下,电网企业清除线路障碍似乎底气很足--防汛保电、迎峰度夏的需要!然而,这种“附加值”是虚高的,毕竟是“搭车清障”。
众所周知,窃电、输电线路障碍、人为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等是危及供用电安全的几大公害。据悉,2000年以来,我省某市因树障引起的输电线路断杆、跳闸事故多达2808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00余万元。
《电力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但是,上述规定要执行到位,除了供电企业的努力外,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当地政府的态度和实质性的支持。特别是在“树”与“线”、供电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地方政府的“脸色”更为重要。事实上,“清障”的强制权在地方政府,能用活用足地方政府在这些方面给予的政策,供电企业就“谢天谢地”了。
此外,一些供电企业在复杂的矛盾面前,依法治电的意识不断弱化,这也是“清障”工作难以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一些地区,因“清障”工作不力而引发的输电线路跳闸等事故时有发生,而供电职工一次次地去抢修,恢复供电后,却很少有人去算设备、材料、人工费及电量损失等经济账,更很少有人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反,一些单位和个人借口供电企业的“清障”工作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而向供电企业“不厌其烦”地进行索赔。再者,一些供电企业的领导,提起打官司就“头疼”,总觉得自己很忙,哪还有功夫去告别人呢?殊不知,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就会助长歪风邪气的蔓延,严重损害供电企业利益。
输电线路“清障”,保证电力设施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有赖于建立长效的机制。比如,促使地方立法机关将清除线路树障、房障纳入维护公共安全法规框架;联合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对清理过的地段树木及时建立档案,及时监控线路的安全情况;借助建设新农村、实施“户户通电”工程的东风,与当地群众签订维护线路安全的管理协议,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并及时兑现奖励;与司法机关建立联动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巡视检查,发现树障随时清理,就地解决,及时将“树”、“线”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不等问题、矛盾扩大后再大动干戈。在这些方面,我们的确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又闻输电线路“清障”热起来。时下,电网企业清除线路障碍似乎底气很足--防汛保电、迎峰度夏的需要!然而,这种“附加值”是虚高的,毕竟是“搭车清障”。
众所周知,窃电、输电线路障碍、人为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等是危及供用电安全的几大公害。据悉,2000年以来,我省某市因树障引起的输电线路断杆、跳闸事故多达2808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00余万元。
《电力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但是,上述规定要执行到位,除了供电企业的努力外,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当地政府的态度和实质性的支持。特别是在“树”与“线”、供电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地方政府的“脸色”更为重要。事实上,“清障”的强制权在地方政府,能用活用足地方政府在这些方面给予的政策,供电企业就“谢天谢地”了。
此外,一些供电企业在复杂的矛盾面前,依法治电的意识不断弱化,这也是“清障”工作难以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一些地区,因“清障”工作不力而引发的输电线路跳闸等事故时有发生,而供电职工一次次地去抢修,恢复供电后,却很少有人去算设备、材料、人工费及电量损失等经济账,更很少有人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反,一些单位和个人借口供电企业的“清障”工作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而向供电企业“不厌其烦”地进行索赔。再者,一些供电企业的领导,提起打官司就“头疼”,总觉得自己很忙,哪还有功夫去告别人呢?殊不知,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就会助长歪风邪气的蔓延,严重损害供电企业利益。
输电线路“清障”,保证电力设施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有赖于建立长效的机制。比如,促使地方立法机关将清除线路树障、房障纳入维护公共安全法规框架;联合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对清理过的地段树木及时建立档案,及时监控线路的安全情况;借助建设新农村、实施“户户通电”工程的东风,与当地群众签订维护线路安全的管理协议,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并及时兑现奖励;与司法机关建立联动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巡视检查,发现树障随时清理,就地解决,及时将“树”、“线”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不等问题、矛盾扩大后再大动干戈。在这些方面,我们的确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