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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电器业产品型号将受司法保护 “李鬼”无生存“孤岛”

  2006-06-12 10:35:17    来源:中国工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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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低压电器产品型号将受司法保护,‘李鬼’们再也不能自在逍遥了。”这一来自法律界的说法,无疑成为低压电器行业的一大利好。

不久前,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刘伯宁兴奋地告诉记者这一值得低压电器行业庆贺的信息。

经进一步了解,就长期以来低压电器产品型号之争问题,不久前,浙江、四川、江苏三省均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立场鲜明地保护名优企业,剑指披着合法外衣的仿冒者。与此同时,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管祖彦、眭敏,在《法律与律师》刊物上发表题为“论低压电器产品知名型号的司法保护”文章,对保护企业知识产权高调表态。

种种现象,清晰地传递着一个信息。低压电器产品型号之争将有法可依,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受到法律的高度关注。

低压电器知名产品型号被仿冒,一直是业内的“顽疾”,如何运用法律保护产品型号成为名优企业多年最大的难题。

市场占有率达27%的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早在1993年就投资研制出不同电流等级的塑料外壳式断路器,并申请获得该系列产品型号CM1。2004年发现该产品型号被仿冒。由于在现有司法体系里没有直接针对产品型号的保护机制,他们只能采用法律诉讼的形式。

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中,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的“CM1”、天津市百利电气有限公司的“TM30”、杭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HSM1”等知名企业产品型号先后被一些小企业仿冒,大量进行制假、售假活动,牟取暴利。

据介绍,低压电器产品型号之争是电器行业知识产权案件中比较特殊的“多发病”。尤其是行业排头兵企业受仿冒者“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的困扰,成为“重灾区”,这些企业经济利益、市场信誉受到很大损害。

为此,知名企业纷纷开展维权运动,打起了知识产权保卫战。但是花费2~3年的时间以及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打官司,效果却不理想。即使此次官司打赢了,新的仿冒型号现象又会发生。

原因究竟在哪里?对此,行业协会、企业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虽然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监督司在低压电器行业打假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工商管理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都是独立执法,缺乏协作,存在“执法孤岛”现象,导致仿冒者在孤岛间的缝隙中游刃有余。

从全行业的视角看,这种鱼目混珠的现象,不仅使市场秩序日益混乱,而且严重影响供电系统的可靠运行和现场安全。对此,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启明、副秘书长刘伯宁,低压电器分会秘书长何瑞华等多次代表企业强烈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建立相关法律规定,对低压电器产品型号给予应有的保护。

众多守法经营的企业急切地期盼:不能再让我们在“无法律依据”面前受到不应有的伤害,也不能再让“李鬼”们自在逍遥。

法官高调表态

随着低压电器产品型号之争愈演愈烈,知识产权工作开始“走入”法官的“视线”,成为关注的“新焦点”。

值得称道的是,我国一些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有了突破性进展。据了解,《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江苏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已将代表企业名称、图形、代号之类的标志纳入法规的调整范围。

法规内容的调整,显然是扩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范围。这些规定,从禁止市场混淆行为的国际立法趋势来看,对于禁止仿冒的商品或服务标志的保护范围会越来越宽。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管祖彦、眭敏撰文,对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知名产品型号的三个法律争议焦点明确表明支持的立场。

观点之一:仿冒知名商品行为的界定。该文明确表述:仿冒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观点之二:仿冒产品型号具有知名产品特有名称的法律问题。该文针对被告“CM1是产品型号而不是特有名称”的反驳提案指出:“CM1”

既是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系列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产品的专有型号,同时也符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特征。长期反复使用,具有了型号以外的更深层次的标识及特定商品的意义。

观点之三:主观上具有仿冒意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文举例并印证了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两位法官根据低压电器产品型号官司的特殊性,建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做相应调整,将“其他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也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

维权任重道远

记者了解到,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发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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