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装修遭电击身亡 供电部门无责
2006-05-31 08:40:38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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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讯 一名房屋装修工在雇主家的平台上晾晒被褥时,被附近的高压线电击身亡。近日,经法院两次审理,死者家属被判获赔7.3万余元。
去年上半年,郝庄镇某村村民张某在原宅基地上翻盖了新楼房,并在二层房顶搭建平台,平台附近有一根高压线。同年6月9日,娄某、冯某等来为张家搞装修,被安排住在
新房内。6月11日上午,娄某在房顶平台上晾晒被褥,被高压电击中身亡。事发后,娄某的家人将雇主张某、娄某的同事冯某、当地村委会和供电部门告上法庭。
迎泽区法院审理认为,肇事高压线是村里的自备线路,产权人系村委会,村委会疏于管理,应承担主要责任;雇主张某未事先告知,也未在高压线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与死者有共同利益,冯某也应给予适当补偿;死者娄某本人也有一定责任。供电部门对肇事高压线不具有所有权和管理权,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村委会担责40%、赔偿3.6万余元;张某担责30%、赔偿2.7万余元;冯某担责10%、赔偿9000余元;娄某自负2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村委会提起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去年上半年,郝庄镇某村村民张某在原宅基地上翻盖了新楼房,并在二层房顶搭建平台,平台附近有一根高压线。同年6月9日,娄某、冯某等来为张家搞装修,被安排住在
新房内。6月11日上午,娄某在房顶平台上晾晒被褥,被高压电击中身亡。事发后,娄某的家人将雇主张某、娄某的同事冯某、当地村委会和供电部门告上法庭。
迎泽区法院审理认为,肇事高压线是村里的自备线路,产权人系村委会,村委会疏于管理,应承担主要责任;雇主张某未事先告知,也未在高压线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与死者有共同利益,冯某也应给予适当补偿;死者娄某本人也有一定责任。供电部门对肇事高压线不具有所有权和管理权,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村委会担责40%、赔偿3.6万余元;张某担责30%、赔偿2.7万余元;冯某担责10%、赔偿9000余元;娄某自负2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村委会提起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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