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量刑将有新变化 致严重后果者判死刑
2006-05-31 08:45:00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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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中山网讯 盗窃电力设施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今后在对犯罪分子的量刑方面有新的变化,有关部门提出:现行盗窃电力设施核查经济损失的办法将作重新调整。
据供电部门反映,中山市南区树涌工业园一段250米高压线被盗,直接损失20万元,盗贼将有用的铜芯、铝材拆下当废品卖掉,得款只有3万元。不少盗贼都是把偷盗所得当作废品卖掉,一段价值几千元的电线,只得几百块钱。但对国家造成的损失却是盗贼所得的几十倍,甚至是无法估算。中山供电局副局长王德兴表示,今后在核查盗窃电力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时候,不仅要计算被盗物品的价值,而且要计算对社会、电力供应和经济方面的影响:“我们现在纳入整个系统的破坏程度,包括间接损失,给人民生命财产、生活、生产带来的损失,供电量的损失等一并计算,这才是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对于参与收购、变卖、倒卖电力设施、器材的废品收购企业,工商部门除了罚款外,还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据供电部门反映,中山市南区树涌工业园一段250米高压线被盗,直接损失20万元,盗贼将有用的铜芯、铝材拆下当废品卖掉,得款只有3万元。不少盗贼都是把偷盗所得当作废品卖掉,一段价值几千元的电线,只得几百块钱。但对国家造成的损失却是盗贼所得的几十倍,甚至是无法估算。中山供电局副局长王德兴表示,今后在核查盗窃电力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时候,不仅要计算被盗物品的价值,而且要计算对社会、电力供应和经济方面的影响:“我们现在纳入整个系统的破坏程度,包括间接损失,给人民生命财产、生活、生产带来的损失,供电量的损失等一并计算,这才是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对于参与收购、变卖、倒卖电力设施、器材的废品收购企业,工商部门除了罚款外,还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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